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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與法的理性思考

2008-10-23
 
隨著《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綱要》的頒布和《行政許可法》的實施,行政與法的關系成為法學研究和法治實踐共同關注的焦點問題。認真研究行政與法的關系,實現行政與法的良性互動,不僅是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實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

  “法”和“行政”的內容在依法行政過程中不斷豐富和完善,

“法”和“行政”的關系也在實踐中變得更為復雜。行政由于其管理對象的繁雜多樣,特別是由于現代科技和經濟迅速發展,國家干預、管理經濟是一種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必然。這種必然的實質是突破傳統三權分立語境下的行政內涵,增加其管理事項的量度,而賦予其部分立法權和部分司法權。美國行政法學者伯納德·施瓦茨指出,“由于當代復雜社會的需要,行政法需要擁有立法職能和司法職能的行政機關。為了有效地管理經濟,三權分立的傳統必須放棄。實際上它是已經廢除了迂腐教條”。法國行政權發展的事實,更能說明問題。按三權分立學說,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但法國在普通法院之外有一個自成體系的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解決行政爭議、行使行政審判權的機關,但它隸屬于行政系統,而不是隸屬于司法系統。同樣,按照三權分立學說,行政機關也不是立法機關,但基于委任立法、授權立法的行政法規、規章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立法權的產物。從管理的角度來說,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也是一種行政,屬于制定規則、設立行為模式的抽象行政行為。另外,現代依法行政是積極行政與消極行政的統一,并不否認在沒有明確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也要積極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職責;也不否認行政機關對新情況和新問題,在法定職權范圍內進行“試驗性立法”,待時機成熟、條件具備以后,再由立法機關制定正式的法律。

  面對現實,正確認識法與行政的良性互動關系,扎實推進依法行政。首先,法離不開行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不過是寫在紙上的條文,只有在社會生活中得以實現,才能發揮其功能。行政主體在法的實施過程中承擔著將大量抽象的法律規范具體化的任務,要將法律的條文規定與社會生活的實際聯系起來,有效地調整社會關系,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推動社會發展。其次,行政要受制于法,為了防范行政的任意性和行政權的非理性擴張,必須借助法律這個“柵欄”,通過法的合理性來制約行政的隨意性,使行政朝著維護公益、保障民權的方向發展,這也是各國依法行政理論與實踐的共同點。實踐證明,一些基本的法律原則,如人權保障原則、誠實守信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不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對待原則、正當程序原則對行政具有重要的指導和約束作用,是有效克服行政專斷、行政濫權、行政失職的“理性補劑”。有學者將現代行政分為兩類,一類是對相對方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消極行政(如行政處罰);另一類是對相對方的權利義務不產生直接影響的積極行政或服務行政(如行政咨詢)。按照依法行政原則,前一類可以說“沒有法律規范就沒有行政”。而對后一類則要求行政機關在法定的權限范圍內積極作為。當然,積極行政也應符合法定的權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憲法、法律相抵觸。最后,法與行政良性互動。在現代社會,政府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限范圍內行使權力是保障公民權利的主要的手段,特別是隨著公民權利范圍不斷擴大,其保障越來越依賴于政府積極主動地行使職權。因此,法一方面要控制行政權的行使,防止行政權濫用和非理性膨脹;另一方面要激勵行政主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積極有效地行使行政權,更多地造福于社會,更好地服務于人民。當然法律作為社會關系的調整器,是人們理性設計的行為規則,因“有限理性”可能導致這種規則的設計有一定程度的不周延性、模糊性甚至滯后性,這就要求行政主體在遵循法的原則和精神的前提下發揮積極能動作用,在法律空白地帶和法律漏洞之處,兼顧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以實現公益和私益的最大化為宗旨,并推動法律向更加健全和完善的方向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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