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在一家超市里已經工作了三年多了,自從去年懷孕以后,身體就一直不好。現在她懷孕已經8個多月,上周她去一家三級醫院做檢查,發現自己患了嚴重的妊娠綜合癥,醫生建議她在家休息,否則可能會影響生育。王女士隨即向單位提出休產前假的要求,但單位人事對王女士說,產前假是否批準,決定權在單位,現單位工作很忙,不能批準她的產前假,王女士想知道,單位的說法對嗎?
根據本市相關規定:女職工妊娠七個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計算),如工作許可,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產前假兩個半月。但若經二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證明有習慣性流產史、嚴重的妊娠綜合癥、妊娠合并癥等可能影響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應當批準其產前假。
由此可知,王女士的情況屬于單位應當批準的范圍,用人單位應當按規定讓她享受產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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