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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停產工資

2008-9-20
 

 


  由于在用人單位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期間,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停工工資(亦稱停工津貼)。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目前應按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基本生活費。由于勞動者原因造成停工停產期間,除因工負傷在停工治療的停工留薪期間,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原工資待遇以外,一般是可以不支付工資或基本生活費的。
  
相關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19941206]
  第十二條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工傷保險條例[20030427]
  第三十一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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