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因腹瀉就診,輸液后第二天死亡。家屬找到醫院索要賠償,急診科主任“挺身而出”,私下和家屬簽訂協議,同意補償13.6萬元,拿不到錢的家屬先后起訴醫院和急診科主任。記者昨天獲悉,西城法院判決協議有效,急診科主任賠償患者家屬13.6萬元,醫院則不承擔責任。
患者家屬張先生訴稱,2006年3月3日,其妻因腹瀉到西城區某醫院急診科就診,輸了“魚腥草”注射液后,妻子于第二天過敏死亡。他們找到醫院索賠時,急診科主任朱某答應賠償。同年3月11日,二人到萬壽路地鐵站附近簽訂了協議書,主要內容為,“給予死者家屬一次性補償金13.6萬元”,朱某在下方簽了字。
6個月后,張先生仍沒有拿到補償金,便將醫院告上法庭。醫院代理人表示,朱某簽協議不是“履行職務”,醫院對患者死亡不存在過錯,因此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定朱某簽協議屬于個人行為,因此判決醫院不承擔賠償。
今年年初,仍然分文未得的張先生將急診科主任朱某訴至法院,要求她履行協議并賠償違約金5萬元。
在近日的庭審中,朱某表示,該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因為自己沒權力代表醫院簽字,當時不過是為了盡快脫身。她說,急診科的輸液符合醫療規范,患者是搶救無效死亡。
西城法院認為,張先生與朱某所簽協議應認定為有效協議,因此朱某作為一方當事人,應履行該協議賠償張先生13.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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