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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孕產期符合條件應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

2008-5-9
 
國務院法制辦8日公布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草案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因勞動者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而續延,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已經連續工作滿10年,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與該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這三種情形是:(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草案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期滿,用人單位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或者未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手續并辦理工作交接手續,仍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的,視為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關于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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