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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通存通兌收費涉嫌協同壟斷 發改委高度關注

2008-4-13
 
3.6萬字———北京律師董正偉用了整整一個月時間,終于將“對于通存通兌行政復議申請書”完成。

  這封運用了經濟學、法學、政治經濟學、國際關系等理論質疑銀行通存通兌業務合理性的來函,讓國家發改委價格司負責人讀了兩天,最終不由感嘆說:“從沒看到過這么長的復議申請書,申請人研究很透徹,留下的印象很深!”

  4月6日,董律師向國務院第二次提出了關于通存通兌行政復議終裁申請;7日,他收到發改委電話;8日,他如約與發改委工作人員進行了懇談。

  這一切都預示著,董正偉狀告國家發改委、銀監會、人民銀行三部委制止商業銀行亂收費的請求,正在步入正軌。

  在與國家發改委高層接觸后,董正偉得到了一個信息:目前國家發改委正在進行調研、取證,積極籌劃起草有關法律文件,試圖在制度上找到解決銀行收費、效率問題行之有效的方法。

  董正偉看到了希望。

通存通兌:“便民”還是“騙民”

  2007年11月初,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各地分行向商業銀行各總分行下達了《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小額支付系統通存通兌業務上線的通知》。

  19日,小額支付系統跨行通存通兌業務在全國范圍內同日上線。

  銀行間通存通兌業務,旨在解決銀行業務“擁堵”現象。

  這項“便民”新政實施后,一度被社會上專家所認可,但隨著進一步的推進實施,卻出現了“叫好不叫座”的情況,并沒有達到應有的效果,隨即社會上爭議四起。

  支持者認為,跨行通存通兌從制度上解決了大銀行個人業務“排隊”、小銀行卻門可羅雀問題,儲戶可選擇性地去人少的銀行辦理個人業務,將大大提高儲戶和銀行的效率,可以說是雙贏一舉。

  但支持者的論調很快被高額的跨行交易費潑了冷水。

  業務實施后,央行表示,通存通兌業務的手續費數額由受理銀行按照市場化原則自行確定。

  于是,國有商業銀行中工行、建行和農行無論同城還是異地,均把跨行通存通兌的收費標準定為每筆金額的1%,最低10元,最高200元。中行也按此費率收取,但最低1元,最高100元;股份制商業銀行則基本將收費標準按照同城和異地劃分,比如招銀同城業務按照金額的0.1%收費,最低3元,最高50元;異地業務按照金額的0.5%收費,最低10元,最高50元。

  這時,儲戶們開始意識到天下并沒有免費的午餐享用。

  1%的手續費讓儲戶們望而卻步,這樣算下來,手續費最高時可達200元。原本“便民”的午餐反而不便民。

  在這種收費制度下,有專家算了一筆賬發現,只有在辦理大額現金的“搬家”業務時,使用通存通兌才會比較有優勢。

  除此之外,小額業務的賬單無疑變成了通存通兌業務擴展開來的瓶頸。

  某門戶網站進行的一項關于通存通兌的調查顯示,有9成網民對此并不買賬。呼吁降低收費門檻,稱銀行此舉不是“便民”而是“騙民”。

  走在維權者前端的是律師董正偉。對于銀行的種種收費問題,他有一肚子的話要說。

  他認為,利用跨行通存通兌政策,真正獲利的是商業銀行,因為它們節約了經營成本,提高了勞動效率,“按道理應該將利益回饋給儲戶,但相反,它們卻收取高額費用,涉嫌協同壟斷服務價格”。

維權路上:一己之力對抗三部委

  2007年4月30日,由于開通了網上銀行服務,很少查詢借記卡賬單的董正偉在網上查了一下,發現自己的牡丹靈通卡被扣了兩次年費和一次小額賬戶管理費共19元。

  這讓董正偉氣憤不已:“銀行怎么能說扣人錢就扣呢?”

  出于職業本能,董正偉查詢了中國工商銀行相關的章程,發現工商銀行借記卡有7項以上的收費項目,這些名目繁多的收費項目讓董正偉初次有了替儲戶維權的想法。

  利用“五一”七天長假時間,董正偉把訴狀寫好,然后將中國工商銀行北京支行告上了西城區法院,對工商銀行收取的年費和小額賬戶管理費產生質疑,并且要求制止銀行亂收費問題。很快,這起19元標的額的官司被西城區法院受理。

  但兩審董正偉均敗訴。

  2007年8月16日,他向銀監會發出了行政復議申請,列出了4條申請,共計1萬字。

  21日,他又向國務院提出了行政復議申請,長達兩萬字。

  就在董正偉不斷完善自己觀點的途中,全國各商業銀行推出了通存通兌業務。

  董正偉指出,跨行通存通兌業務收費價格違法,商業銀行協同壟斷。

  之后,董正偉將通存通兌收費問題上升為公民財產權益問題,他于11月27日完成了《請求保護公民財產權益的建議申請書》,將近1萬字,提交給銀監會和國家發改委。事后媒體的報道加速了行政復議申請的答復解決。

  12月4日,中國消費者協會邀請董正偉參加一起座談會。會議并未向外公開,董正偉透露說:“在會議中,中消協已經基本支持了我的觀點,認為銀行確實存在亂收費問題。”

  由于銀監會和國家發改委在60內并沒有答復,于是董正偉在2008年1月28日請求銀監會和國家發改委共同的上級機關國務院復議裁決。30日國務院法制辦告知其應當先向國家發改委和銀監會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

  于是董正偉在當天又向銀監會和國家發改委提出了復議申請,2月15日董正偉收到了發改委的信訪答復,稱各大商業銀行的跨行通存通兌收費合法。

  “但信訪答復并非行政復議決定,直到現在我還沒有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董正偉說。

  3月24日,銀監會辦公廳工作人員電話向董正偉致歉,說工作忙丟失了《請求保護公民財產權益的建議申請書》,行政復議程序會依法對申請人的請求作出處理。

  4月初,董正偉在1月底向兩部委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已經到達受理期限60日,但兩部委依然沒有作出復議決定,于是董正偉在6日向國務院提出了第二次復議申請。

  至此,加上3月17日董向國務院提交的狀告人民銀行的行政復議終裁申請,一人同時狀告三部委的局面形成,董正偉感受到了巨大的壓力。

12點質疑

  在向國務院第二次提交的復議申請中,從通存通兌收費問題引申,質疑銀行亂收費問題,律師董正偉總共提出34條論據,提出了多方面的質疑意見。

本網記者 李 亮

  ■質疑一:商業銀行的服務收費具有欺詐性

  理由:現階段我國商業銀行所推出的銀行卡和存折所有收費項目和標準都是圍繞著儲戶的儲蓄存款過程所發生的。憑借利率政策我國商業銀行“不勞而獲”獲取經營利潤,既然儲蓄存款階段,儲戶的錢不能發生增值,銀行還有什么理由來欺騙民眾進行所謂的“服務收費”呢?

  ■質疑二:銀行和儲戶之間的法律關系中西不同,跨行通存通兌是否與國際接軌?

  理由:國內銀行和儲戶間是“借貸法律關系”,而西方銀行和客戶是“委托保管、理財法律關系”,兩者質的區別導致國內商業銀行不能簡單地與國際接軌。國內的商業銀行吸收儲戶存款時向儲戶收費,在向客戶貸款時,也向貸款人收費。同時,商業銀行還獲取了存貸款利息差。在這種模式下,是不能簡單學習西方銀行服務收費的,借貸關系中,儲戶還要繳納高額的服務費,顯然破壞了兩者的公平交易關系。

  ■質疑三:商業銀行屬“公共利益”企業,收費應聽證

  理由:由于人口的原因和傳統銀行體制的慣性,幾大國有商業銀行,每家都有2-3億或超億人數的固定客戶,這是世界上其他國家商業銀行都不具備的。國有商業銀行龐大的客戶群決定了商業銀行經營行為涉及民眾“公共利益”,也決定了銀行不能隨意單方發布自己的收費行為或者定價服務。根據我國價格法,涉及公共利益的服務和定價行為必須經過民眾的聽證程序和討價還價。

  ■質疑四:通存通兌收費和ATM跨行交易手續費是重復收費項目

  理由:其實,商業銀行的通存通兌和此前的柜員機跨行交易并無不同,只不過是機器操作和手工操作的問題。按照商業銀行的解釋,儲戶跨行通過柜臺辦理存取款業務,最高不超過2萬元,這是一種便利。但是,儲戶在不同銀行間辦理這項業務是通過柜臺營業員借助計算機信息技術來實現的,而這種技術和自動柜員機的跨行交易完全一致,不同的是跨行通存通兌是增加了柜臺營業員的一個環節。

  ■質疑五:通存通兌收費是協同壟斷經營行為

  理由:一、各大商業銀行和中型銀行在同一時間一致推出跨行通存通兌業務,這是跨行通存通兌業務的本質屬性。否則,單個的銀行無法實現跨行通存通兌;二、跨行通存通兌業務對象是11億銀行卡和20億存折賬戶的使用人,儲戶開通跨行“通存通兌”業務后,存取款限額是2萬元;三、各大商業銀行占據市場份額80%左右,統一規定了1%的收費標準。以上幾點足可以說明各大商業銀行跨行通存通兌業務收費標準屬于固定服務項目和價格的協同壟斷經營行為。當然,跨行“通存通兌”業務本身具有市場統一性,不能因為涉嫌壟斷不開通,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它要不要收費,以及如何定價收費需要由政府組織聽證會來決定。

  ■質疑六:商業銀行是跨行通存通兌業務最大受益人

  理由:通存通兌業務調劑了各商業銀行排長隊辦業務的時間,給銀行帶來的最大收益是銀行信息資源共享、人力資源共享、儲戶資源共享。由此帶來勞動效率提高、經營成本降低,通存通兌最大的受益人是銀行。儲戶節省的時間和便利是銀行工作效率的提高,各商業銀行節省的時間和成本,增加的是受益和利益,在此銀行不但應當不收費,而且還應給儲戶提供一些利益回饋。

  ■質疑七:商業銀行發布公告收費屬于“店堂告示”

  理由:商業銀行辯稱儲戶不愿意可以不使用這項業務,這是典型的“店堂告示”,限制儲戶權利。先把客戶吸引進來,等到所有人都離不開銀行的時候,再開出一張張收費項目。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質疑八:大型商業銀行沒有單獨市場定價權

  理由:大型商業銀行和監管部門不能一方面主張以商業收費是市場行為,另一方面又通過《商業銀行服務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規定銀行的收費定價權限,這本身就是一種自相矛盾。企業完全的市場交易行為受合同法、民法、價格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利保護法規范和調整,不需要專門的銀行收費規章。因而銀監會和發改委發布的《暫行辦法》是監管銀行收費的約束規范,而不是放任自流。同時,《暫行辦法》與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沖突,剝奪了人民銀行定價權,不能適用。

  ■質疑九:大銀行為了既得利益轉嫁競爭風險成本給儲戶

  理由:關于跨行通存通兌手續費。商業銀行辯解,大銀行網點遍布全國城鄉,而小銀行網點只在大城市。如果跨行交易免費,那么大銀行的儲戶資源就可能流失,小銀行可以無償地使用大銀行的網點資源。大銀行高收費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市場份額不被小銀行所侵占,商業銀行以高收費為手段,轉嫁銀行間競爭成本的做法是不負責任的做法,破壞了市場公平競爭和交易秩序。

  ■質疑十:商業銀行針對銀行卡和存折的亂收費可能會引發通貨膨脹風險

  理由:在人口眾多、人民收入不高的中國,銀行的收費行為客觀上存在誘發通貨膨脹的風險。因此,商業銀行的收費行為應當定位在貨幣增值環節,而不是存儲環節。由此圍繞著儲戶儲蓄存款活動的銀行卡和存折的相關收費行為都是不可取的,而商業銀行如果幫助儲戶實現了存款的增值,在投資理財環節適當收取服務費是順理成章的。

  ■質疑十一:儲存存款收費違反勞動法

  理由:勞動法第七十五條規定,國家提倡勞動者個人進行儲蓄性保險。由于人口眾多的原因,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還遠遠沒有達到覆蓋到所有人的程度,多數民眾的養老和醫療還是以自我救助為主,銀行儲蓄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在中國,儲蓄存款制度是社會保障體系的一部分,依法保障居民儲蓄存款的完整和增值是政府的責任。因此,商業銀行針對儲蓄存款過程中的銀行卡和存折收費項目和標準都是違反勞動法、侵犯儲戶財產權益的行為。

  ■質疑十二:《暫行辦法》違反多部基本法律,成“特權法”

  理由:《暫行辦法》僅僅規定了商業銀行的收費權利,作為市場交易的另一方儲戶或者消費者的權利并沒有體現。依據商業銀行法第五十條和該《暫行辦法》第七條(2)款、第十一條以及價格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大型銀行無權單獨決定對儲戶的收費行為。同樣民法、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民事基本法律確立了“誠實守信、平等協商、公平交易”的基本市場交易原則,而商業銀行單獨將自己的收費意愿強加到儲戶身上,這是嚴重的侵權行為。實踐中,《暫行辦法》不但無法保障儲戶的平等交易權利,也排除了合同法的適用。商業銀行與儲戶發生爭議時,法院不能客觀地運用合同法來裁判,反而適用《暫行辦法》,造成司法裁判不公。《暫行辦法》也就成了商業銀行和行業管理部門庇護性規章措施,儲戶的財產權益不能依據合同法和民法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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