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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標法》主要修改內容解讀

2014-11-4
 

2013年8月30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的決定》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表決通過,該決定將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現超凡律師團隊對新《商標法》的主要修改內容進行簡要介紹和分析。

1、增加誠實信用原則條款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七條規定了“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影響:將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明確寫入《商標法》,目的在于倡導市場主體從事有關商標的活動時應誠實守信,同時對當前日益猖獗的商標搶注行為予以規制。可以預見的是,該條款將在日后的商標確權以及維權案件中作為兜底性條款被大量適用。

2、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系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十五條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影響:增加此條款的目的主要在于防止將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搶先進行注冊,此修改在原有規定基礎之上進一步加大了對已使用但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力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頻發的商標搶注現象。

3、增加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提高侵權賠償額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同時,新《商標法》還將在上述三種依據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影響:上述修改主要針對實踐中權利人維權成本過高、進行維權往往得不償失的現象。此次修改將對商標權利人維護合法權益、打擊商標侵權行為起到積極作用。

4、增加侵權人舉證責任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規定在商標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

影響:此舉大大減輕了商標權利人在主張侵權賠償時的舉證負擔,使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更有法可依,對打擊商標侵權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5、增加關于商標注冊審查和案件審理時限的規定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規定,“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而針對涉及單方當事人的商標確權案件,新《商標法》增加了9個月的審理時限,針對涉及雙方當事人的確權案件,增加了12個月的審理時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或者6個月。

影響:上述新增內容對商標注冊審查和案件審理時限進行了限制,有利于大大改善當前商標注冊周期過長,影響當事人權利的情況,同時增強了商標獲權時間的可預期性。

6、加強對商標代理組織的規范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增加了商標代理組織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可實行懲戒并記入信用檔案。另外,新《商標法》還規定了對于商標代理組織或者商標代理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托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影響:近年來商標代理市場亂象叢生,飽受詬病,《商標法》增加上述規定將有助于商標代理組織行業的自我規范和良性發展。日后當事人一旦發現商標代理組織或者代理人有任何不誠信、不正當手段時,均可向工商行政部門或者商標代理行業組織進行投訴和反映,若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有權依據新《商標法》要求代理組織賠償。

7、增加聲音商標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了聲音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影響:日后,廣大消費者熟知的QQ消息聲、諾基亞、英特爾等常見的聲音標識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8、一標多類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影響:“一標多類”是我國商標申請制度與國際接軌的一次重大變革。設置這一制度的出發點在于方便申請人針對同一商標在多個類別的注冊申請,設置這一制度的出發點在于方便申請人針對同一商標在多個類別的注冊申請,這對規模較大、跨類經營較多以及注重保護性商標注冊的企業無疑是個好消息。

9、修改異議復審制度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規定商標局對商標異議進行審理后,對異議不成立、準予注冊的商標,將直接發給注冊證,異議人不服的只能向商評委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而對商標局裁定異議成立、不予注冊的,被異議人可以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影響:上述修改對原有的異議復審制度進行了部分調整,對于被異議人而言減少了商標確權過程的障礙,有利于被異議商標及時獲權;而對于異議人來說,如果異議不成立將不再具有提出異議復審的權利。

建議:作為異議方,在案件異議程序中,除了應更加充分闡述異議理由及組織相應的證據材料而外,對于重點的異議案件還需要給予更大的關注力度,否則一旦異議不成功,被異議商標將被準予注冊并發給注冊證。

10、限定異議主體和理由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將有權依據相對理由提出異議的主體,由原來的“任何人”改為“認為這一商標注冊申請侵犯了其在先權利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但針對違反禁用和禁注條款的商標,新《商標法》繼續保留了“任何人”可以提起異議的規定。

影響:該條款的修改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杜絕部分惡意的異議申請,避免他人利用異議制度故意拖延商標注冊的時間。但由于繼續保留了“任何人”可以依據絕對理由提起異議的制度,上述修改的實際效果如何,還需要時間的檢驗。

建議:作為異議人,如果可以,應盡量將絕對理由及相對理由共同作為異議理由提出,在單獨以相對理由提出異議申請時應注意衡量把握是否屬于“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主體范疇,避免由于主體不適格而導致異議不予受理或者被駁回。

11、增加禁止宣傳和使用“馳名商標”的規定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于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違反此規定的,根據第五十三條,“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影響:“馳名商標”原本是加強對較高知名度商標保護的一種法律概念,但長期以來,市場經營者將“馳名商標”作為一種榮譽使用在產品上或宣傳活動中。市場對馳名商標這種廣告效應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飽受詬病的馳名商標制度異化問題。此次新《商標法》增加對“馳名商標”宣傳和使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旨在將“馳名商標”回歸為一種法律符號。

建議:對廣大馳名商標企業來說,如果涉及將馳名商標作為廣告宣傳等情況,需在新《商標法》實施前盡快調整并停止宣傳使用“馳名商標”。

12、商標侵權判定中引入“容易導致混淆”要件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將原《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中“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侵權情形進行了細分,對于不屬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情形的侵權判定增加了“容易導致混淆”的判定要件。

影響:該條款的修改明確了對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以及“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三種商標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判定,需要考慮是否滿足“容易導致混淆”這一適用要件。

建議:作為商標權利人,在今后的維權案件中,對于他人不屬于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的商標使用行為,如果要想獲得最終的侵權認定,需要注意在理由闡述及證據材料的組織上不要忽視對涉案商標的使用滿足“容易導致混淆”這一要件的論述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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