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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主動管理企業法律糾紛案件

2014-8-19
 
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市場主體間的經貿往來更加頻繁和多樣化,經貿往來所帶來的權益爭議也日益增多。

  在市場經濟背景下,企業從設立、發展到終止,都可能與交易對方發生合同爭議,并受到合同法、民法等法律的約束;在市場中,企業還要接受政府監管,要遵循行政法、經濟法等法律法規;企業與勞動者之間還存在潛在的勞動爭議風險,并需要接受勞動法律關系的調整。企業置身于多重法律關系之中,可以說,發生法律糾紛案件不可避免。

  法律糾紛案件對企業而言是一種客觀存在,它與社會經濟發展總體水平、法制水平、信用體系密切相關。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家法制化程度的提高,企業和其他經濟主體依法維權的意識不斷增強;新法律法規的頒布實施,也極大地增強了相關法律關系的可訴性。種種因素使得企業各類法律糾紛呈明顯上升趨勢。

  作為企業管理者,如何看待企業法律糾紛,對其處理持何種態度,怎樣應對法律糾紛,不僅關系個案成敗和利益得失,有時會影響企業經營秩序和聲譽,甚至關乎企業生死存亡。

  面對這種情況,企業管理者是否只要請專業律師認真處理就可以呢?筆者認為,對法律糾紛案件進行主動管理刻不容緩,這既是保障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客觀需要,也是企業法律顧問本身的職責所在。

  管理法律糾紛案件,是否意味著將追求勝訴作為案件管理的終極目標呢?筆者認為,案件管理絕不僅僅是為勝訴而管理。企業法律顧問要主動將法律糾紛案件管理置于企業發展戰略目標之中進行考量,將“在基本合法合規的前提下謀求企業利益最大化”視為案件管理的基本原則。而服從和服務于企業發展的整體戰略和當前的中心工作,是法律糾紛案件管理的最終目標,也是案件管理的意義所在。

  那么,如何實施法律糾紛案件管理?除了需要對案件進行綜合分析,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和當前的中心工作對案件進行評估,然后確定案件應對策略,并在庭審時全力以赴外,在案件的執行和總結階段,企業法律顧問也有可發揮的地方。

  案件執行階段亦可尋求和解可能

  如果說案件的實體裁判確定了法律糾紛案件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那么案件的執行程序則保證了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最終實現。企業要善于行使執行程序中的各項權利,實現企業的根本利益。

  如果企業是申請人,那么首先要及時啟動強制執行程序。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強制執行期限為二年。當債務人未按生效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履行義務時,申請人應盡早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以免該期限屆滿喪失強制執行力。其次,企業應積極協助法院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在執行程序中,雖然法律賦予法院依職權采取查封、凍結、扣押等執行措施的權力,但作為申請人,應積極向法院提供被申請人的財產線索,以便實現對相關資產的及時控制,避免申請人轉移財產,導致最終難于執行。再次,審時度勢適度和解。執行程序中,如被申請人主動要求和解,申請人迅速進行利弊分析,測算和解底線,盡快與其商談。

  申請人既要與法院積極配合注意控制財產,避免被申請人利用和解轉移資產,又不可侍強而驕,貽誤實現權利的有利時機。此外,達成執行和解后,一旦被申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申請人應立即申請恢復強制執行。

  如果企業是被申請人,那么企業一是要審視是否有申請再審、撤銷仲裁裁決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定情形,及時提出申請。二是要積極與申請人達成執行和解。執行和解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權利,有利于降低法律糾紛案件的訴訟成本,促使雙方“化干戈為玉帛”。和解協議主要由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被申請人欲行和解,應站在申請人的角度對執行和解進行利弊分析,爭取其理解,實現壓低案件成本的目的。三是要及時辦理結案手續。被申請人完全履行生效裁決或執行和解協議后,應及時申請法院解除強制執行措施,辦理結案手續,將結案裁定、談話筆錄等法律文書入卷歸檔,同時做好財務處理。

  一般情況下,執行和解需要申請人讓渡部分權利,在履行和解協議過程中,雙方必須有誠懇的態度。特別是被申請人,一旦達成協議,務必克服困難恪守承諾。

  例如,A企業與B公司之間的本息3億元借款合同糾紛進入執行程序。經雙方協商,達成和解,雙方約定:若A能在當年12月底前償還1億元,B豁免其2億元債務。為此,A決定轉讓其所持C公司股權籌資還款。

  經評估,該股權價值1.1億元,A遂以評估價作為底價通過北交所掛牌轉讓。在受讓方征集階段,多家企業有受讓意向。但在掛牌公告期屆滿前2日 (12月20日),因A與D企業債權債務糾紛,該股權突然被后者所在外地法院查封,涉案本金1200萬元,本息合計3000萬元。

  根據法律規定,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資產轉讓受到限制。如保全措施不解除,所轉讓的股權無法變更登記,轉讓交易完成后,A面臨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而A短期內沒有能力籌措資金解決與D公司的糾紛。若停止轉讓,A將失去B公司2億元的債務豁免,案件恢復強制執行。

  面對這一困局,A企業決定繼續推進公開轉讓,競價前披露轉讓標的被查封的事實,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解除保全措施,否則承擔法律責任。在此情況下,該股權以1.1億元的價格如期完成轉讓。其中1億元轉讓款支付給B,執行和解協議。經艱苦談判,剩余1000萬元償還D企業欠款,其余2200萬元債務本息得到豁免。A企業的兩件法律糾紛案件得以妥善解決,實現債務豁免2.2億元;保全措施解除后,該股權完成工商變更,A股權交易的法律責任解除。

  及時總結提煉企業管理經驗

  案件的終結不是法律糾紛案件管理的結束。結案后,企業法律顧問還應對糾紛的成因、處理過程進行評析,采取可行措施減少經濟損失,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總結經驗教訓,提升經營管理水平。

  某一法律糾紛案件發生后,企業應對該案的形成進行系統分析,確定可否通過采取補救措施減少企業損失,或防止損失擴大。

  如該案的成因在企業經營管理中具有普遍性,則應立即采取更換、重做、商品召回、合同變更等措施,防止類似糾紛的發生。如該案涉及擔保,企業作為擔保人承擔法律責任后,應行使追償權,以減少企業損失;如涉及第三方侵權行為,則應提起侵權之訴,使企業損失得到彌補。

  在法律糾紛案件成因分析過程中,如發現企業內部管理人員,包括直接責任人員、領導人員對糾紛的形成和企業損失應負有責任的,應依據企業管理制度、國家法律追究其行政、經濟等法律責任。必要的責任追究,利于形成勤勉履職、恪守職業道德的企業文化。

  企業法律顧問還應善于從個案中總結經驗教訓,提出改進管理的建議。建議主要包含三個層面的內容:

  一是法律層面。就案件處理全過程進行總結,形成并不斷完善不同類型法律糾紛案件的應對思路、訴訟策略和法律文書模板;評析案件代理律師能力,組建律師庫;了解承辦法官或仲裁員的審理風格、習慣等,用以指導同類案件的處理。

  具體來說,需要總結的內容可包括某類案件中裁判人員關注的爭議焦點、采信的關鍵證據、支持的權利主張是什么;本企業有利和不利的證據有哪些;爭議處理方式的選擇是否得當;程序性權利的運用是否實現了服務實體權利及企業利益的目的等。

  二是經營管理層面。處理案件必然要全面了解案件所涉及的經營管理行為。實踐中,相當一部分案件的形成并非偶然,案件本身能夠反映出企業經營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企業法律顧問應如實揭示其中的風險,提出完善管理建議。如合同文本存在哪些疏漏、產品質量存在何種缺陷、印信管理有無漏洞、擔保審查是否全面、資金收付有無風險、交易方式風險控制是否到位、與交易對方或合作方經營往來中信函和文件管理是否規范等。

  三是戰略層面。有些案件的處理中蘊含著市場變化、競爭對手和國家行業政策等相關信息,企業法律顧問要分析它們對企業產品定位、營銷策略、資產并購甚至企業發展方向等方面的影響,從戰略層面為企業決策層提供參考。

  綜上,企業法律糾紛案件的存在有其客觀必然性,很難避免。案件裁判結果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勝訴并非所有案件的最佳結果。對法律糾紛案件實施有效管理,不但可使企業減少損失,而且可以創造價值,使案件處理服從、服務于企業發展戰略和中心工作,最終實現企業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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