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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偷拿家里的錢買“蘋果” 買賣屬無效

2014-8-19
 
 一名不滿15周歲的學生瞞著父母在手機店里買了一部手機,被父母發覺后要求店方給予退貨,店方認為手機沒有質量問題拒絕了退貨要求。吳江消保委盛澤分會介入調解后認定這樁買賣屬無效。

  據了解,一個月前,不滿15周歲的學生小張趁父母不注意時拿了家里1500元錢,在盛澤鎮鎮上一家手機店,買了一部1580元的燒號“蘋果”手機。購機后的幾天里父母總覺得兒子不對勁,老是躲在房間里“做作業”,連吃飯都忘記。前幾天,“秘密”終于被父親發現了,原來兒子是在玩手機,遂當即沒收了手機并追問他是不是偷來的,兒子只能如實交待。小張的父母認為小孩使用手機不僅學校不允許而更重要的是要影響到他的學習成績,于是孩子的父親立即趕到手機店指責店主不該只顧賺錢,不弄清小孩子買手機錢從哪里來的,并以小孩玩手機要影響學習為理由要求退貨。而該店主也不示弱指責小孩的父母沒有盡到管教好自己孩子的責任。爭執中,雙方來到吳江消保委盛澤分會。

  工作人員認為,小張是在校學生,現年齡不滿15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的民事行為必須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雖然可以進行與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活動,但從本案來看,小張在父母不知情的情況下拿了家里1500元錢,買了一部不該屬兒童使用的手機,該行為不僅不正常,而且已超出了與他年齡、智力相適應的范圍,商家在接受該賣買時就應有疑問,該小孩需不需要買手機?他的父母是否同意?如果該手機賣出后,他的法定監護人不交涉,說明小孩的行為得到法定監護人的追認,該行為有效。同時,合同法中對限制民事行為人的買賣行為,是一種效力待定合同,必須征得他的監護人同意合同才能生效,而現在小孩的父母不認可,那么該小孩的買賣合同屬無效,小孩的父母要求商家退貨的理由應予支持。

  最終,經調解,雙方都接受消保委作出的商店扣除手機磨損費280元,退回1300元的調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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