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個全球化特征日趨顯著的時代,世界各國對公司治理與公司社會責任的不同立法和實踐不可避免地對國際社會的其他成員產生影響,這也是比較研究日益成為這兩個領域的主要研究方法的主要原因。為促進公司治理和公司社會責任的國際比較研究,近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舉辦了“公司治理與公司社會責任”學術研討會,這也是第二屆“日內瓦-哈佛-人大-悉尼”學術研討會。來自日內瓦大學、哈佛大學、人民大學和悉尼大學四所大學法學院的學者提交了會議論文并進行了卓有成效的研討。
出席會議的四位法學院院長在開幕式中分別致辭。日內瓦大學法學院院長Christine Chappuis教授指出,日內瓦大學法學院發起并承辦了第一屆“日內瓦-哈佛-人大-悉尼”學術研討會,在研討過程中四校學者克服了重重困難相互理解溝通,而這種相互理解的過程正是走向法治的道路。哈佛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安守廉教授指出,當今中國政府正在與各國展開戰略對話,而在各國面對的種種挑戰下,來自四個洲、四所學校、四個學院的學者們的學術對話顯得更為重要,只有在反思與交流中,我們才能共同迎接挑戰,解決問題。悉尼大學法學院院長Jollen Riley教授表達了和各法學院在比較研究方面加深合作的愿望。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韓大元教授的致辭以評論現代社會工業污染與食品安全的例子開頭。他指出諸如污染和食品安全問題的現代解決方案不能只在問題層面討論,學者應考慮這些問題中的人權保護面向;公司社會責任中體現的保護人權理念應可啟發各國政府和企業承擔對社會、對人類的責任。
公司治理與國有企業
研討會第一單元由哈佛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安守廉教授主持,主題為“公司治理與國有企業”。日內瓦大學法學院的Franois Bellanger教授介紹了瑞士國有企業的類型和管理機制。為保證國有企業的良好治理,瑞士聯邦政府設立了以下五條準則來規制國企的組織形式及職能行使:第一、在國有企業中實現管理與政治的分離以保障運營和與監管上的有效與高效。第二、對于那些行使商業活動外的社會或管制職能的公共部門,保障瑞士聯邦政府作為所有者的控制權;在行使控制權中需設定戰略目標時,瑞士聯邦政府或聯邦委員會既要扮演作為公共服務績效保證人的角色,又要扮演國有企業所有者的角色。第三、在管理國有企業時聯邦政府內部要分配角色來行使其職能,特別是處理聯邦政府可能會處于由自身雙重角色引發沖突的事務。第四、如果相關部門在其活動中從部門的自治權中獲益,上述的自治權必須受到限制,以使上述部門不會危及其自身存在。作為結果,入股并形成合伙的能力,以及提供附加利潤服務的能力,只有當其為聯邦利益服務時,才能被授予。第五、在發展出現錯誤的情境下,聯邦委員會可能會采取補救措施。
悉尼大學法學院David Chaikin副教授討論的題目是腐敗與國有企業。通過澳大利亞國有企業的例子,Chaikin教授討論了下面一些重要問題:一、在何種情況下,違反公司治理規則將構成腐敗犯罪?更具體來說,打破董事的職責與腐敗的關系是什么?二、公司的行為準則在促進公司治理的過程中扮演著多重要的角色?三、相比沒有或很少國家控股的企業,國有企業更容易成為腐敗的工具嗎?四、國有企業除去利潤最大化之外還擁有其他的不同目標,這是否會減少腐敗的可能性?中國人民大學的葉林教授講了中國在公司治理上面臨的主要問題。葉教授認為在中國公司治理的最大問題不是董事和經理的問題,而是控制股東或控股股東問題,尤其是國有控股公司或家族公司中的控股股東問題。葉林教授提出,現行法律下資本控制有負面效果,需要借鑒國外做法對于資本控制加以特別限制。我國立法者應考慮限制股東會的職權以間接實現對控制權的約束。在客觀效果上,這就是增加董事會的職權和擴張了少數派股東的權利。
公司社會責任的理論與實證研究
第二單元的討論由日內瓦大學法學院院長Christine Chappuis教授主持。來自日內瓦大學的Henry Peter教授討論了股東利益最大化與踐行公司社會責任是否沖突。在回顧了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弗里德曼關于社會責任的看法“公司真正的社會責任是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后,Peter教授提出公司對于除股東外其他利益相關方的責任與股東利益最大化的沖突是表面上的。
哈佛大學法學院的Allen Ferrell教授提出了一種新的研究公司社會責任的進路。通過對59個國家中搜集大量的數據的統計分析,Ferrell教授揭示了指向代理成本增加的凈現金流增加和低水平的績效薪酬和低水平公司社會責任正相關。Allen Ferrell教授故此得出結論,總體上公司社會責任并非由代理問題引發,并且可以與股東利益最大化一致。
悉尼大學法學院的David Kinley教授反對把公司社會責任當作僅僅是自愿的、非強制性的。Kinley教授提出踐行公司社會責任不僅僅企業是出于博愛和利他主義而作出的選擇,更是國家對公司治理進行管制的結果。國家有三種方法來促進并保障人權:國內法、國際法以及國內法的境外適用。Kinley教授認為,立法者必須明確公司治理和公司社會責任是有聯系的,而兩者的聯系就是國家的人權保障義務。
日內瓦大學法學院的Giulia Neri-Castracane教授報告的題目是商業判斷準則(Business Judgment Rule)能否促進公司社會責任的踐行。商業判斷準則要求公司董事行為基于知情、善意、以公司的最大利益為目的,且不涉及個人利益。在誰可以就為公司利益進行決策的問題上,商業判斷準則支持董事而非股東作出判斷,因而在公司治理意義上賦予了公司董事自由裁量權。
公司治理與內部舉報人保護
研討會第三個單元的討論分別圍繞“公司治理與言論自由”、“多元化公司治理”、“內部舉報人保護”等題目展開。
關于“公司治理與言論自由”,日內瓦大學的Maya Hertig教授和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金海軍副教授分別作了主題演講。Hertig教授重點分析了言論自由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指出管制公司言論的原則應當綜合考慮公司的盈利性和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義務。金海軍教授的演講結合商標權案例分析了言論自由和私有產權保護的關系。
關于“多元化公司治理”,哈佛大學法學院Reinier Kraakman教授就金磚四國對發達國家的外商直接投資做了實證研究,提出因所有權結構、所在國政策指向的不同金磚四國公司對外投資有領域、方式、復雜程度的差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朱巖教授通過2004年至2014年十年間的審判實踐分析了法人人格否認的具體原因,并據此闡述了案件中反映的中國公司治理的特色。清華大學法學院湯欣教授發表的演講是關于獨立董事制度在中國的實踐進行的實證分析,并指出和與會學者所在國家的獨立董事制度進行比較的諸多方面。
關于“內部舉報人保護”,日內瓦大學法學院Valérie Junod教授從討論歐盟人權法院相關判決出發,從理論層面討論了內部舉報人保護的制度價值。郭銳教授以中美警方對普通公民遭遇搶劫時的不同指示的例子開頭、引出兩國對舉報人保護力度不同所反映的不同監管概念。在回顧了“基金黑幕案”、“藍田股份案”、“四川長虹案”等舉報人案例之后,郭銳教授對中國已有的舉報人保護規定給出分析,也為中國證監會2014年6月26日通過的《證券期貨違法違規行為舉報工作暫行規定》提出了改善建議。Olivia Dixon博士的演講中則提出在澳大利亞公法領域存在的保護舉報人制度如何拓展到公司證券領域的設想。
除了上述單元的學者切磋之外,研討會還特別邀請了中國企業界人士對實踐領域中的公司治理和公司社會責任進行了探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