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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法律顧問制度五大不足尚待完善

2014-8-18
 
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已施行十一個年頭,十一年來盡管社會上對這項制度還存在爭議,尤其是對企業法律顧問的作用,總法律顧問地位還有不同的意見,但在國務院國資委的強力推動和企業法律人員的共同努力下,在企業是否應當設立總法律顧問制度問題上基本上已達成共識。

  十多年來,企業法律顧問們為控制企業風險,維護企業權益努力奮斗,無怨無悔。我們很自豪的說,我們沒有辜負國家的信任,沒有辜負企業的重托,我們對得起企業法律顧問的光榮稱號。

  各種措施應對入市帶來的國際競爭挑戰

  作為第一批總法律顧問試點單位的總法律顧問,我親身經歷和目睹了總法律顧問制度建立和發展的全過程。

  十多年前,中國的國有企業由于不能適應市場變化,沒有很好的從計劃經濟到市場經濟轉型,企業管理存在諸多缺陷,因此內憂外患。所謂內憂,一夜之間大批小的國有企業倒閉破產或者被出售,而大的國有企業應收帳款居高不下,呆壞賬成倍增加,三角債、連還債無所不有,企業官司不斷,記得當時五礦公司連新建好的辦公樓都被查封。所謂外患,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世界經濟形勢變幻莫測,特別是受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影響,許多發展中國家的企業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發達國家一些知名企業也出現嚴重的虧損或破產倒閉,如日本八佰邦公司,香港的百富勤公司,美國的安然公司等。而在這種形

  勢下又趕上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入世后中國企業將直接面對國際跨國公司,與他們同臺競爭。我們能 經得起這些考驗嗎?

  為積極應對入市帶來的國際競爭挑戰,原國家經貿委以及成立后的國資委都采取各種措施。其中有兩個措施跟法律有關系,一是2003年一次性消減企業債務,不良資產3900億元,以增強企業活力;二是原經貿委等五部委聯合決定在部分企業開展總法律顧問制度試點。

  總法律顧問制度十年來成績驕人

  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十多年來,在國資委領導下中央企業在市場競爭中不斷壯大,整體實力和競爭力大幅提升,企業法制觀念不斷增強,總法顧問制度逐步完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不斷健全,中國的企業完全可以和國際跨國公司平等競爭,這是和建立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和企業法律人員共同努力是分不開的。總法律顧問制度十年來,取得主要成績我認為有以下五個方面:

  企業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不斷增強,合規文化逐漸深入企業價值追求。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領導決策者依法決策意識更強。過去領導決策隨意性很大,認為只要抓住機遇,憑感覺進行決策,盡管有個別成功案例,但大部分都是失敗的。二是各級企業員工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明顯提高,在經營管理過程中越來越多的原意聽取或主動咨詢法律部門意見,請法律顧問給他們出謀劃策,提出法律意見,使他們深刻認識到掙錢不容易,但是一個合同沒簽好或一個決策沒想好可能都會賠光。

  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體系不斷健全。十年來,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經營管理,依法處理各種糾紛和法律案件,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基本工作體系已逐步形成,企業重組改制、兼并破產,走出去和對外投融資等重要活動法律論證得到強化,企業基礎管理,合同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案件糾紛管理等內部規章不斷健全。

  企業經營活動法律風險明顯減少。過去一個法律案件可能使公司破產或者經濟不景氣,經過努力這類給企業帶來災難性案件基本杜絕。

  應收賬款,特別是呆壞賬明顯減少。國資委成立初國有資產總資產8.322億元,應收賬款1.92億元,其中50%以上都是三年以上應收賬款。2004年為給國企減負,清產核資消減3900億元。十年后的2012年,國有資產總額31萬億,應收賬款4.5萬億,三年以上應收賬款僅占總應收賬款的五分之一。難能可貴的是,這十年是國際經濟全面衰退,亞洲金融風暴,美國金融危機等多個重大經濟事件爆發,國有企業逆市而上,在國內和國外兩個市場全面開花,這既得于企業領導人的領導,又跟企業法律人員的努力分不開的。在這里我想多說一句話,十年前國有企業不好的時候,有那么一幫人總覺得中國就不該有國有企業,中國就該私有化,十年后國有企業好了,這幫人又說國有企業壟斷,他們總把國有企業看成一種怪物,試問國有企業垮了,在現階段拿什么支撐中國經濟,拿什么與中國跨國公司競爭。

  歷史遺留問題基本解決。十多年來各企業解決了大量訴訟案,而且有的案件也都和前面所說的3900億元賬銷案存和計提減值資產分不開。經過法律人共同努力,大部分收回或者盤活,這也是法律人員為企業創造效益和價值的具體體現。

  五大不足尚待改進

  中央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盡管取得了很大成績,但法律事務建設工作還存在很多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以總法律顧問制度為核心的法律顧問制度在國家層面上缺乏立法的頂層體系,未完全納入國家司法體系。一方面體現在總法律顧問制度一直由國資委推動,效力停留在部委級。國家或國務院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確認,而且法律顧問作為一個法律體系也沒有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法律顧問、總法律顧問制度維護自身權益的配套制度不健全,企業法律顧問職稱等級沒有納入國家統一序列。國資委政策法規局周玉波局長將總法律顧問制度歸納為“進中有怨,進中有慮,進中有憂”。所謂“怨”是指一些總法律顧問在企業層級不夠高,職位比較尷尬,話語權也不足,被人調侃為“二大爺”;“慮”是擔心總法律顧問制度有關政策隨著人員的變動而發生變化,后續的動力得不到保障;“憂”是有些人員總法律顧問專業性不夠,沒能將法律和管理有效結合,缺乏權威性和影響力。

  二是國家法律制度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早在五年前,我國就宣布“基本建成了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但是我國的經濟立法跟不上社會發展步伐,還不能適應經濟發展需要,導致大量的空白地帶和灰色地帶。同是,我國的執法部門執法不嚴,隨意執法情況嚴重。尤其是個別部門,法律允許的他們可以不允許,法律禁止的他們可以“開口子”,導致人們更多的敬畏權力而不敬畏法律。加上執法不嚴,很多違法的事情都可以通過溝通協調予以解決,這種有法不依,違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現象也嚴重阻礙了企業法律顧問制度乃至國家法律制度的發展。

  三是企業領導人的法制意識有待進一步加強,企業領導人在業績驅動下為保障發展不能很好地處理違法和守法的關系,不能很好地處理冒險和保險(放心保)的關系,他們還熱衷于冒險甚至鋌而走險。

  四是企業經營目標和價值追求影響企業對法律的重視程度。我國市場經濟化程度不高,企業對法律的要求相對不足,企業的法律思維還在逐漸形成中,特別是在強調生產規模、不重視經營發展、效益和質量,重生產輕管理的情況下,企業依法合規經營還處于明顯地位,還無法得到企業的認可。

  五是企業法律顧問隊伍的能力和素質還不能滿足企業對法律人員的需求。企業法律顧問的工作說起來多,實際就兩件事,一是搞好法律事務管理,將法律風險由事后補救做到事前預防、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這個要求是在法律層面,要求一個企業法律層面有良好的法律素質。另一個工作是做好企業決策的參謀,這個要求法律顧問研究法律的變化、法律的趨勢和法律的空白和灰色地帶。同時研究如何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控制風險,轉移風險甚至承擔風險,這就要求法律人更多是管理方面知識。而目前我們的企業法律顧問兩方面知識兼顧的人員少之又少,所以還要努力加大培訓力度,使我們的法律人員能真正做到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

  法律顧問的路走了十年,這十年對于一個企業很短,但對于個人來說十年的光陰很漫長,十年前我還是一個小伙子,現在已經年過半百,但是我們還會繼續努力去推動和完善這項制度。

  最后用卡爾·馬克思的一句名言結束今天的講話:“我們從事的事業雖然不顯赫一時,但將永遠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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