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從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法院正式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第六次全國刑事審判工作會議對此作了具體部署,各級人民法院要認真貫徹落實。要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落實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高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的高度,深刻認識全面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的重要意義,積極穩妥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確保量刑公開、公平、公正,F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以下簡稱《量刑指導意見》)印發你們,請根據本指導意見制定實施細則,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備案后正式實施。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把全面推進和不斷完善量刑規范化工作作為一項重要工作,認真研究制定實施方案。上下級法院之間要協調一致,積極穩妥開展工作。高級人民法院對落實這項工作至關重要,院領導要親自抓,并確定一個刑事審判庭負責,由一名熟悉該項工作的庭領導作為工作聯系人。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的主管院領導要切實負起責任,指定專人負責,確保實施工作落實到位。鑒于這項工作的復雜性,在具體實施上,可以實行分類指導。從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實施是對全國法院的總體要求,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有組織地分步實施。條件較好的地區和中心城市應當先行一步,條件相對不足的地區要積極創造條件抓緊組織實施,力爭2014年底全面實施到位。各高級人民法院要明確轄區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具體實施的時間表,抓好督促落實。
二、認真研究,制定實施細則
《量刑指導意見》對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常見犯罪的量刑起點幅度、增加刑罰量的根據等內容作了原則性規定,但具體實施還必須由高級人民法院結合本地區案件審判工作的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各高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抽調審判經驗豐富、熟悉量刑規范化工作的中級、基層人民法院的業務骨干,組織專門班子,認真研究、制定符合法律、司法解釋和本地實際,具有可操作性的實施細則。重點是對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部分和常見犯罪增加刑罰量的情形、各種從重、從輕處罰情節進行細化。對《量刑指導意見》尚未規定的其他量刑情節,可以參照類似量刑情節確定適當的調節幅度。實施細則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報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備案后正式實施。
三、突出重點,抓好學習培訓
《量刑指導意見》及實施細則內容非常豐富,必須認真學習才能保證正確理解執行。實施量刑規范化工作的重點在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試行期間,由于有的法官沒有正確把握具體條文的內在關系和精神實質,導致實踐中出現機械執行的問題。因此,要加強對一線法官的培訓。最高人民法院將采取多種形式對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刑事審判骨干進行培訓。同時,各高級人民法院要按照分級培訓的要求,切實組織好轄區中級、基層人民法院刑事法官全員培訓,重點培訓中級、基層人民法院一線法官,讓所有刑事法官都了解、掌握規范化量刑的方法,切實提高規范化量刑的能力。
四、加強指導,不斷總結完善
量刑規范化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還面臨不少問題和困難,有待進一步完善。上級法院要切實加強指導,對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加以研究、解決,不斷總結提高,推動工作深化、發展。對于試行工作相對滯后的法院,要有針對性地指導,確保工作落實到位、正確實施。要進一步深化對量刑方法、量刑基準、量刑機制、量刑程序等問題的研究,推動改革實踐深入發展。
五、實施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1)關于實施的案件范圍。這次實施的案件范圍,是經過多年試行的交通肇事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職務侵占罪、敲詐勒索罪、妨害公務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及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等十五種犯罪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共同犯罪的主犯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案件,以及故意傷害、強奸、搶劫等故意犯罪致人死亡的案件均不屬于本指導意見規范的范圍。
(2)關于量刑的基本方法。量刑規范化改變了單純定性分析的傳統量刑方法,將定量分析引入量刑機制,量刑時對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進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從而準確確定被告人應負的刑事責任。在量刑過程中,定性分析始終是主要的,是基礎,要在定性分析的基礎上,結合定量分析,依次確定量刑起點、基準刑和宣告刑。具體案件是否適用《量刑指導意見》,首先要綜合全案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進行定性分析,對于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管制、單處附加刑、免刑的,則不予適用。在確定量刑起點、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宣告刑過程中,均應以定性分析為主導,結合定量分析,作出符合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裁判。
(3)關于裁判說理。裁判文書要充分說明量刑理由。但不要將具體量刑步驟、量刑建議以及量刑情節的調節幅度和調節過程在裁判文書中表述。可針對控辯雙方所提量刑情節采納與否及從重、從輕處罰的理由進行闡述。宣判后,可根據是否上訴、抗訴等情況,在庭后釋明量刑過程。
在實施過程中,遇到重大疑難問題,要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確保量刑規范化工作全面、順利實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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