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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征地補償標準將整體提高50% 最高12萬元/畝

2011-3-10
 
穗征地補償標準將整體提高50%

    相關規定正公開征求意見,最高價由8.58萬元/畝提高到12萬元/畝

    羊城晚報訊記者趙燕華報道:廣州市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的價格水平有望整體提高約50%。9日,記者獲悉,《廣州市征地補償保護標準指導意見(試行)》(下稱《指導意見》)從現在到3月31日公開征求意見,其中補償標準最高價由8.58萬元/畝提高到12萬元/畝,上升幅度為40%;最低價由3.9萬元/畝提高到6萬元/畝,上升幅度為54%。

    對于征地公告或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在被征地范圍內的搶種、搶栽的青苗或搶建的建(構)筑物,則一律不予補償。

  補償標準整體提高五成

《指導意見》由廣州市國土房管局牽頭起草,旨在貫徹落實省國土資源廳《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精神,進一步規范廣州市征地補償工作,保護被征地農村村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征地單位合法權益。

    與《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相比較(以耕地為比較基準),廣州市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的價格水平整體提高約50%,其中最高價由8.58萬元/畝提高到12萬元/畝,上升幅度為40%;最低價由3.9萬元/畝提高到6萬元/畝,上升幅度為54%。

    廣州市征地補償保護標準是根據區片之間經濟發展水平以及實際征地情況的差異性,確定區片間補償標準的差距為2萬元/畝,最后制定出廣州市耕地類征地補償保護標準分別為12萬元/畝、10萬元/畝、8萬元/畝、6萬元/畝四個類別的價格標準。

  耕地補償最高12萬元/畝

    征地補償保護標準是以耕地為基準測算的,養殖水面、園地、林地、未利用地補償價格以此為基準,基本按照《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確定的修正系數測算確定,只有養殖水面從保護耕地的角度出發,將其修正系數調整為90%。

    根據《指導意見》,越秀、海珠、荔灣、天河、白云(部分)、番禺六個區,耕地的補償保護標準最高,為12萬元/畝,養殖水面補償保護標準為10.80萬元/畝,園地、林地分別是9.24萬元/畝和4.20萬元/畝。

  搶種青苗或搶建建筑物不予補償

    此外,《指導意見》還明確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方法。由于青苗種類繁多,價值差異大,制定全市青苗補償標準不太現實,故建議各區另行制定青苗補償指導價,征地雙方可據此指導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可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地上附著物也采用同樣補償方式。

  《指導意見》也明確夾心地、邊角地合理補償的原則。在實際征地過程中不可避免形成難以利用或無法利用的夾心地、邊角地,一方面借鑒廣東省“三舊”改造政策,對于形成的面積小于3畝或小于征地總面積10%,形狀不規則或狹長等的夾心地、邊角地,應給予所有權人合理補償。另一方面對于超過以上規定的面積、規模但已無法利用或雖能繼續利用,但影響利用價值的其他夾心地、邊角地,由征地主體與被征地主體協商給予適當補償。

  《指導意見》特別列明,違法建設、違法占用土地的,涉及的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征地公告或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在被征地范圍內的搶種、搶栽的青苗或搶建的建(構)筑物,不予補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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