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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撤銷勞動仲裁終局裁決后企業該如何處理

2011-2-18
 
案情回放

  徐某于2007年11月19日入職廣州市番禺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雙方簽訂合同約定徐某工資為2000元每月,職位是機器操作員。2008年10月14日徐某下班后因交通事故受傷,同年11月28日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后雙方因工傷待遇協商不成,2009年2月12日徐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經仲裁庭審理,同年3月25日作出公司支付徐某13654元工傷待遇的終局裁決。公司對該終局裁決不服,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終局裁決。經審理,終局裁決因適用法律錯誤被中級人民法院做出撤銷的裁定。請問此時公司是否需要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無須支付徐某13654元的工傷待遇?

  

  律師說法

  記者采訪了廣東華譽律師事務所鄭賢春律師,鄭律師分析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當中級人民法院撤銷勞動仲裁終局裁決后,企業是否需要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無須去履行終局裁決的內容。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徐某認為根據該法律的規定,仲裁裁決被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之后,只是改變了終裁與非終裁的關系,并沒有影響到實體的仲裁裁定的內容。本案中勞動仲裁委員會作出終局裁決要求公司向其支付相關的工傷待遇,雖然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該終局裁決,但撤銷的結果只是認定本案不屬于終局裁決,是程序的審理,并不是撤銷終局裁決的實體內容。因此,如果公司未在法定的時間向一審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應當按終局裁決的內容向其支付相關的工傷待遇。

  鄭律師分析說:《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并不明確。該條并未明確中級人民法院撤銷的是仲裁裁決的終局性還是仲裁裁決的內容,或者是仲裁裁決終局性和裁決內容全部撤銷。并且該條規定向一審法院起訴的主體也未明確,只規定為當事人,因此容易造成司法實踐中操作各異。其實從立法的本意和司法實踐中大部分的動態來看,中級人民法院所撤銷的仲裁裁決,既撤銷了仲裁裁決的終局結果,也撤銷了仲裁裁決的實體內容。即等于仲裁裁決未生效,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本案中級人民法院既然撤銷了終局裁決,因此公司無須向徐某支付相關的工傷待遇。如果徐某不服,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一審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支付其相關的工傷待遇,其權利同樣有救濟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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