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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病人可“安樂善終”

2011-1-17
 
是否允許“安樂死”,是全世界范圍內都有爭議的問題。

  臺“立法院”本月10日三讀通過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修正案。根據規定,已插管的“末期病人”在意識不清時,可由最近親屬提出“終止施行心肺復蘇術”要求,經醫學倫理委員會通過后,即可拔管,停止救治。

  臺灣有輿論評論認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的通過,意味著末期病人“善終自主權”在制度層面已經上路。也有人診斷,條例修正后,可避免每年10萬余末期病人得不到善終所成的悲劇,“對家屬、病人、醫師都好”。

兩起悲劇,讓“安樂死”條例重修

  臺灣“立法院”于2000年5月23日三讀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并于當年6月7日正式公布。這個條例的通過,為臺灣臨終病人提供了一種新的選擇,因此也被稱作 “安樂死”條例。

  根據當年的“條例”,當事病人可事先簽署意愿書,同意在生命末期時,不接受插管等心肺復蘇術,即實施安樂死;病人在進行插管治療前,家屬也可決定做或不做;而一旦插管,除非家屬能提出證據證明病人在意識不清前,曾表達不接受插管等心肺復蘇術,否則終止或撤除心肺復蘇術就是“違法行為”。

  然而,去年底的兩起悲劇,讓臺灣社會重新審視“安樂死”條例的相關規定。一是2010年12月26日,臺北市三福街一位退休工程師,因為不忍重病下的妻子 “活得太辛苦”,用螺絲起子把她釘死。另一起則是臺灣 “活得最久的植物人”王曉民病逝,她17歲時因車禍成為植物人,父母雙親和三個妹妹連續照顧她47年,全家為此付出巨大代價。

  “末期病人”在急救時往往要飽受磨難,得不到“善終”,而且耗用大量資源,卻未必能得到家屬期待的效果。這兩起事件的相繼發生,再次引起臺灣社會對“善終自主權”的大討論:當病痛已經到達無法忍受、不可救藥的地步,其家屬可否選擇幫病人實現“安樂死”?

  針對這個問題,臺灣社會快速形成共識,“立委”侯彩鳳立即提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修正案,“立法院”在2011年1月5日初審,五天時間內,即10日就通過“三讀”程序。

“安樂”與否,家屬也可“有條件”決定

  而最新通過的 “安樂死”修正條例規定,有意愿執行“安寧死”的病人,必須先由兩位醫師診斷為不可治?“末期病人”,且病人須自行簽署意愿書;若已昏迷,則由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即只要親屬簽署 “終止心肺復蘇術同意書”后,醫師也可以拔除呼吸器,讓病人“安寧臨終”。

  至于條例中所指的“最近親屬”,依序規定為配偶、成年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曾祖父母或三親等旁系血親及一親等直系姻親。

  條例規定,“安寧緩和醫療”指的是,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痛苦,施予緩解性、支持性的醫療照顧,或不施行心肺復蘇術。“末期病人”指的是罹患嚴重傷病,經醫生診斷認為不可治愈,且有醫學證據,近期內死亡已不可避免;而“心肺復蘇術”是指對臨終或無生命跡象的病人,施予氣管內插管、體外心臟按壓、急救藥物注射、心臟電擊、心臟人工調頻、人工呼吸或其它救治行為。

  臺媒解讀稱,根據該條例對 “末期病人”的規定,癌癥、艾滋病末期,失智癥第四期意識昏迷,2到4周臨終病患,都可能適用新條例。

  而根據條例規定,臺灣健保IC卡中的“安寧緩和醫療意愿注記”,可視為意愿書正本,與意愿書同具效力。也就是說,至2010年1月為止已完成注記的3萬4610人,將可立刻適用新條例。所謂“安寧緩和醫療意愿注記”,就是病人同意在生命垂危時,可選擇中止心肺復蘇術,選擇自然死亡。

  提案“立委”侯彩鳳接受臺媒采訪時認為,該“條例”修正后,可避免每年10余萬末期病人得不到善終的悲劇。

明文規定,植物人不適用“新法”

  據了解,目前臺灣有4000多個植物人,照顧一個植物人的基本開銷每月高達5萬元新臺幣,不少人家境清寒,無力照料。

  新修定的 “安樂死”條例,植物人是否適用?這成為臺灣輿論關注的焦點之一。但新“條例”明文規定,“新法”對“植物人不適用”。

  對此,臺灣醫界人士解釋,末期病人與植物人的差別在于,雖然死亡對他們都不可避免,但不管是有得救、沒得救,前提都是 “不能違背病人意愿”,植物人顯然無法表達自我意愿。

  雖然島內對“植物人”的安樂死權益有部分呼吁,但因牽涉到 “病人意愿”,造成無解難題,在醫學倫理層面很難通過。不過也有醫師認為,“條例”修正案已經規定病人若已昏迷,可由最近親人簽署同意書進行拔管,這種情況與植物人有部分相似,相信植物人的安樂死問題未來會得到正視。

爭議不少,實際操作難度大

  對于修正案中最近親屬有 “拔管權”的規定,臺灣知名時事評論員黃創夏認為,實施起來的難度仍然很大。“法案中說最近親屬提出要求即可,但最近家屬包括父母、子女、配偶等,這就給家屬很大的壓力,有時并不是所有人都能統一意見。”

  另一方面,黃創夏認為,“俗話說醫者父母心,這樣的條例,讓醫生去執行,如何克服心理障礙也是一大問題”。另外,除了法律上對親屬“拔管權”的規定之外,在具體的執行過程中,對執行醫師的免責也需要相應規定。如果不能厘清“安樂死”過程中的權責問題,屆時可能出現醫患關系上的新矛盾。“總體看來,條例通過的意義很重大,這樣的議題可以讓大家討論,但許多細節都沒有規定好,操作層面上還是比較困難”。

  臺灣壢新醫院副院長吳清平說,拔管對于醫生是道難過的關。“病人雖仍有一口氣,但一動也不動,醫師和家屬都不敢拔管,怕被說成‘加工謀殺’”。臺大醫院創傷醫學部主任柯文哲說,新條例的通過,“象征意義大于實質意義”,臨床執行起來雖仍有困難,但至少可提醒健康人趕快去簽安寧緩和意愿書。

  長庚大學外科教授林萍章指出,臨床收治罹癌等重癥病患時,有時會選擇先告知家屬,不直接讓病患知道;一旦病患病重昏迷后,新修法方向又同意讓家屬可以主張拔管;如此一來,可能導致病患本身至拔管死亡時,完全沒有自主、知曉的機會,反而誘導醫師只和家屬接觸,病患更失去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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