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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世界上水土流失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水土流失面積大、分布廣、危害重、治理難,嚴重威脅著我國的生態安全、糧食安全和防洪安全,已經成為制約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12月25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針對當前水土保持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從水土保持規劃、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監測和監督等方面給出了破解之道。
水土保持規劃一經批準應嚴格執行
水土保持規劃是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總體部署,規劃的編制、落實直接關系水土保持工作的綜合、長遠成效。針對當前水土保持工作統籌規劃不夠的問題,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新增“規劃”一章,對水土保持規劃的編制依據、編制主體、規劃種類、編制要求等作了規定。
新法首先明確,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在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遵循統籌協調、分類指導的原則編制。
其次,新法確立了水土流失調查制度。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土流失調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水土流失調查結果劃定并公告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
在水土流失調查和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重點治理區劃定的基礎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編制水土保持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批準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新法強調,水土保持規劃一經批準,應當嚴格執行;經批準的規劃根據實際情況需要修改的,應當按照規劃編制程序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新法還規定了水土保持規劃的內容及編制要求。水土保持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水土流失狀況、水土流失類型區劃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標、任務和措施等。水土保持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水資源規劃、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規劃等相協調。新法還明確,編制水土保持規劃,應當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項目不得開工
針對水土流失預防措施不夠完善的問題,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作了進一步完善。
新法完善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制度。規定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報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方案應當包括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的范圍、目標、措施和投資等內容;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的,生產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新法同時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水土流失治理責任人應繳納補償費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的,應當進行治理。”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完善了水土流失治理和補償制度,明確規定,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壞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
同時,新法在法律責任一章中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造成水土流失,不進行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治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對全國水土流失情況進行動態監測
修改后的水土保持法要求完善國家水土保持監測網絡,對全國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
水土保持監測是水土保持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據介紹,我國目前已初步建成包含1個部級中心站、7個流域中心站、29個省級總站和151個監測分站的水土保持監測網絡系統,實現了對部分國家重點流域、重點治理工程、重點地區和大型生產建設項目水土流失的動態監測。
但是,這個水土保持監測網絡系統還不夠完善,不能滿足新形勢下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針對這些問題,新法進行了完善。
新法規定,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全國水土保持監測網絡,對全國水土流失進行動態監測;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土保持監測情況,定期公告水土流失類型、面積、強度、分布狀況和變化趨勢以及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等情況。
新法明確了生產建設單位水土流失監測義務。對可能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具備水土保持監測資質的機構,對生產建設活動造成的水土流失進行監測,并將監測情況定期上報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
新法還細化了監督檢查措施。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資料、對有關情況作出說明,可以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同時明確,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對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應當給予配合,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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