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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三大焦點解讀:沖擊傍大款等扭曲婚戀觀

2011-1-4
 
          民政部最新統計數據顯示:我國的離婚人數已連續7年遞增,僅今年前兩季度,全國離婚登記夫妻達84.8萬對,日均約5000對。由此引發的離婚案件糾紛與日俱增,而房產分割等成為該類案件判而難了的死結。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涉及房產分割、“第三者”索要補償、生育權等婚姻官司中的焦點問題,可謂一石激起千層浪。(《半月談》2010年第24期)

  焦點一:婚前購房婚后如何處置?

  【條款】

  《意見稿》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不動產,產權為出資人子女名下的,為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夫妻一方婚前購不動產,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產權為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為個人財產,并承擔產權債務。

  【解讀】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馬憶南認為,《意見稿》將諸多法律盲點明確化,特別對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舉債的處理、對一方購房性質的認定、對父母出資購房的認定等都提出了具體方法。

  專家表示,不能否認,當下婚事,女方多少要看男方的房子、車子、票子等硬件。新法的出臺,正沖擊著“傍大款”“房子都比男人可靠”等被扭曲的婚戀觀。

  馬憶南雖贊同新法的執行舉措,但對其出臺的社會后果表示擔憂:“新法多少會讓年輕人感到婚姻如此復雜,變得像赤裸裸的財產關系,這會帶來巨大的認知沖擊,打破他們原有的浪漫期待,甚至將婚姻視為一種社會保障。”

  馬憶南也表示,《意見稿》中,一方貸款購房性質被認定為“誰買就歸誰”過于簡單,并未考慮夫妻婚齡和共同還貸的時長、首付款在總房款中的比例等。“只要參與還貸,就已喪失自己的買房能力,法律應將婚齡等因素與財產所有額度相聯系”。

  【建議】

  北京律師張獻建議,婚前買房署名,共同置業最好寫兩個人名,自己購房最好寫一人名字;父母“贊助”最好保存借條、匯款單等證據;婚前財產最好事先公證,以免日后起爭議。

         焦點二:“第三者”權益予以保護?

  【條款】

  《意見稿》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解讀】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博士李克歆說,這一條款有助于遏制婚外情。“對"第三者"的補償費用,無論當事人之間已支付還是未支付,法院都不再處理,除非它破壞夫妻間共同財產的處分權。”

  “當然,該條款也并未完全剝奪"第三者"的補償權。”張獻律師分析說,如果一方已向“第三者”支付補償費,之后又反悔想拿回,法院同樣也不支持。

  有人認為這是在鼓勵“第三者”。對此,廣東律師唐全洲解釋說,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財產性補償是有效合同關系,若反悔,法院當然不支持。“同時,《意見稿》規定非常明確: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為由起訴時,法院須依法判決。”

  【建議】

  “該條款保護"第三者"的利益仍顯偏多,弱化了配偶一方的權利。”婚姻法學家巫昌禎說,“第三者”會想盡辦法把財產先劃歸到自己名下,而配偶出于保全婚姻的考慮,很可能不會起訴要求返還財產。專家表示,當事人應該吃透法律條文,根據具體情況運用好法律武器保護自己。

                   焦點三:男女生育權不平等?

  【條款】

  《意見稿》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感情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法院應準予離婚。

  【解讀】

  “男尊女卑的傳統觀念,可能使女方基于丈夫的要求被迫生孩子。將生育決定權賦予女方,可避免其淪為生育工具。”社會學家周孝正分析說,女性不僅在照顧、撫育子女方面比男性履行了更多義務,而且生育全程獨自承擔艱辛和風險,因此應有更大的處置權。

  “生育是男女雙方的共同行為,不可能依靠單方實現。”張獻律師說,生育權應以雙方協商為基礎、經兩人共同意愿得以實現。

  但法律工作者沈彬也直言不諱地指出,《意見稿》給予女方不受制約的墮胎權,否定了男性生育權。這種無限制的權利會使本已肆無忌憚的墮胎現象更為泛濫,也給報復性墮胎、勒索性墮胎、謀殺性墮胎等違法行為提供了可乘之機。

  【建議】

  張獻律師建議,新法應對男方因女方“婚外戀”“非法同居”等過錯而失去生育機會的情況予以考慮;雙方還可在婚前以公證的形式,對生育的具體情況明確約定,以保護雙方生育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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