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球队的数据对比/欧冠决赛直播哪里看/韩国足协杯/朱拉伊

文章內容  

"上班"2年卻不是企業勞動者 法律人士:需辨清本質

2010-12-6
 
司機阿禾為柳州一家運輸公司開客車,因為“上班”期間生病花費巨大,他要求確認與運輸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追討醫療費。此案歷經勞動仲裁和法院兩審,最終結果出人意料:柳州市中級法院推翻此前裁決,確認當事雙方不具備勞動關系的條件。法律人士表示,在某單位“上班”,不等同于屬于“勞動關系”,市民應該辨清“工作”背后的法律區別。

  司機生病,仲裁確認“勞動關系”

  阿禾從2005年10月開始,就在這家運輸公司上班,開客車跑柳州至廣州。2007年7月,阿禾駕車行至平樂縣二塘路段時,冠心病突然發作,被緊急送往附近醫院救治,隨后轉回柳州市工人醫院,出院后醫生叮囑他休息3個月。

  阿禾介紹,他和運輸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后者也未幫他辦理社會保險,治療所花的10萬余元全是他個人支付,但他是公司員工,公司應該承擔相關責任。

  雙方協商未果,阿禾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確認他和運輸公司從2005年10月至2007年8月存在勞動關系,由運輸公司支付醫療費10萬元。為了證明主張,阿禾還提供工作牌、營運客車準駕證、與運輸公司簽訂的聘用學習及培訓協議,以及行車責任書等證據。

  2009年8月,柳州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采納阿禾的證據和意見,認為當事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阿禾經運輸公司培訓后在該公司從事有報酬的勞動,阿禾駕駛車輛的戶主也是該運輸公司,而且運輸公司通過發放工作牌、簽訂安全責任書的方式對阿禾進行管理,由此裁決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系。該委同時參考原勞動部有關規定,裁決柳州某運輸公司按一定比例支付阿禾的醫療費用7萬余元。

  法院兩審,運輸公司終“翻案”

  運輸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仲裁結果與事實不符。

  案件審理期間,運輸公司代理人、廣西華震律師事務所律師粟光榮提交兩份重要證據,一份是運輸公司與市民劉某簽訂的《客車經營合同書》,另一份則是劉某與阿禾簽訂的《聘用協議書》。

  粟光榮律師解釋,阿禾駕駛的客車,車主其實是劉某。根據上述兩份證據,劉某買下客車掛靠在運輸公司,掛靠期間由劉某自主經營,并承擔客車營運的一切成本費用;而劉某不得以運輸公司名義雇請員工。同時,劉某應按時足額向阿禾支付工資,每月按往返一次給250元的標準支付,不得無故拖欠和扣減,因此阿禾實際上一直是在為劉某開車,由劉某管理和支付工資。

  庭審時,阿禾也承認他的工資由劉某發放。粟律師由此指出,雙方關系的實際,應該是阿禾與劉某形成雇傭關系,阿禾的損失應由雇主劉某承擔,“至于阿禾手中持有的工作牌、準駕證等證據,只是運輸行業對司機安全資質管理的特殊要求,不能因此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

  一審法院依然沒有采納運輸公司的意見。近日,柳州市中級法院二審認為,根據運輸公司提交的證據,該公司對阿禾只是形式上的管理,終審撤銷一審判決,改判運輸公司和阿禾不存在勞動關系,無需支付相關醫療費。

  法律人士:確立勞動關系有標準

  明明在運輸公司“上班”,為何會沒有勞動關系?

  法律人士指出,我國對確立勞動關系有具體標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就有詳細要求,比如用人單位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勞動,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等。

  由于個體人員沒有客運資質,因此車主出資購買車輛,掛靠在運輸企業,這種經營現象不僅在柳州,乃至全國各地普遍存在。但是,運輸單位只收取服務管理費,與車主實際是經濟合作關系,而司乘人員只受車主管理。既然掛靠單位與司乘人員沒有直接民事法律關系,勞動關系就無從談起;另外,司乘人員既然已與車主形成雇傭關系,自然不能再與掛靠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還有一種類似情況:勞務派遣。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存在勞動關系,而勞務派遣單位將勞動者派到其他單位上班,只屬于勞務派遣關系。比如目前柳州市一些醫院使用的護理工,他們可能是某些家政服務公司的勞動者,被公司派遣到醫院執行護理任務;或者一些建筑工人,他們可能與建筑勞務公司存在勞動關系,但是被派遣到一些建筑場所“上班”。

  法律人士提醒,市民應該依法透過現象,辨清各種“上班,卻不是勞動關系”情形的本質,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打印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