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管不了婚姻中的一切,但是在我們的人生逐漸被房子綁架的時候,在離婚率和房價一樣節節攀升的時候,婚姻法的變動又一次貼著時代脈搏。
小王和小李婚后,購買了一套用于投資的房子,當初出于省事,只寫了小王一個人的名字。如果小王未經過小李同意就江這套房產出售,小李能不能通過打官司要求撤銷交易?
通常認為,這套房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小王不能夠單獨處理共同財產,法院應支持小李主張追回該房屋的訴求。但是按照新法,因為房產證上就只有銷往的名字,所以這套房產屬于銷往的個人財產,小王是有權利單獨處理這套房子的。
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中國法院網公布《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征求意見稿。近些年的婚姻熱門話題——房子、債務、孩子等,里面都有所涉及,對一些經常出現的糾紛問題提出了司法解釋。很多人都認為,在這些新的解讀種,充滿了“顛覆性”的味道。
對于房子的顛覆所在:擴大個人財產范圍
新規擴大了個人財產范圍,之前通常被判斷為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房產,現在需要進行重新的考量,不能在想當然認為都是共同財產了。考量是否處于個人財產的主要依據有兩條:一是房產證上的房屋所有人的姓名;二是購買房產的出資人是誰。
〔新規〕登記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將該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辦理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該房屋屬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的,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解讀〕作為處理婚姻財產分割的資深專家、南京熙典律師事務所的主任律師羅列軍介紹說,他通讀高院最新出的《解釋三》,感覺這點最具“顛覆性”。“《婚姻法》明確規定,處理家庭重大財產必須取得雙方的一致意見,基本上,多數家庭最重大的財產肯定就是指房子了,老婆不同意賣,老公偷偷賣掉了,老婆是可以提出要求撤銷交易的,我自己就代理過多起這樣的官司。”
但是現在,根據《解釋三》的相關規定,房屋不能被追回,只能要求對方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善意購買房屋的買房人的利益得到了充分的保護
“為什么要做這樣的修改,我的理解是,這一規定與《物權法》沖突了。”羅列軍說,現在不需要配偶到場的說法,跟房產行政管理部門的不動產轉移登記管理辦法基本一致,跟《物權法》誰登記誰賣房以及善意取得條文也是一致的,即保護善意購買第三人的權利。
“很多人肯定要問,那配偶的權利怎么保護,新規說了,追討啊,離婚時另一方有權請求賠償損失。”不過,他也認為,追討在事實上是很難的,所以最好的辦法就是:既然是雙方共同購買的房屋,房產證兩個人的名字都要有!
“建議以前沒名字的,都早點去加個名字!當然,房屋屬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