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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法》五大亮點解讀

2010-11-15
 
 亮點一:養老保險繳費不滿十五年妥善解決
    【案例回放】高級工程師蔣乃群自1962年開始在大型國有企業南京汽車廠工作,1989年以“停薪留職”方式離開南汽,成了淘金深圳的新移民。
    幾經輾轉,他于1995年應聘到深圳一家民營企業,直到2002年4月7日正式退休。
    接下來的事出乎蔣乃群意料,深圳和南京兩地社保局都拒絕向他支付養老金。
    深圳市社保局表示:根據深圳市有關規定,非深圳戶籍員工必須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才能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待遇。而蔣乃群在深圳的實際繳費年限只有7年。
    南京市社保局的理由是: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蔣乃群應在深圳領取養老金。因為蔣乃群辭職多年,南京已沒有他的社保賬號,而且已過退休年齡,無法辦理退休手續。
    蔣乃群無法理解:“我在國企干了30年,一直繳納社保金;又在民企按規定繳納7年社保。一輩子繳社保金,合起來總共繳了37年,怎么臨退休了倒沒有退休金?”
    蔣乃群走上7年上訪和訴訟之路,打官司都以敗訴告終。
    2008年11月,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派人找到蔣乃群,作為特事特辦,從2009年1月1日開始,蔣乃群可每月從南京社保局領取1500元養老保險,并享受醫保待遇。
    【新法解讀】《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本決定實施后參加工作的職工,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攫B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地(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賬戶儲存額除以120。個人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礎養老金待遇,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支付給本人!
    《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38號)規定:“本決定實施后到達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2002年5月30日,原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在給上海社保部門的《關于對戶籍不在參保地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有關問題的復函》中明確表示:一、參保人員因工作流動在不同地區參保的,不論戶籍在何處,其最后參保地的個人實際繳費年限,與在其他地區工作的實際繳費年限及符合國家規定的視同繳費年限,應合并計算,作為享受基本養老金的條件;二、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其退休手續由其最后參保地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辦理,并由最后參保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但按照《立法法》的規定,特區法規在經濟特區范圍內適用,而該文件僅是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對上海社保部門發出的一個復函,并非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規,在法律效力上遠低于作為特區法規的《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因此,蔣乃群的養老保險待遇問題只能適用《條例》。
    現實中,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不暢,已成制約我國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的突出問題。由于轉移接續難,造成勞動者參保積極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現大量農民工退保。據深圳市社保部門統計,2009年深圳共有580多萬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退保人數100萬人次。如何使社保制度真正覆蓋流動人群特別是農民工群眾,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
    2009年12月29日,由國務院制定的《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從2010年1月1日起,包括農民工在內,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均可自由轉移養老金賬戶。
    《社會保險法》則以國家立法形式將這一政策上升為法律,明確規定,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施行后,如出現類似蔣乃群的案例,則可選擇回戶籍所在地南京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規定,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同時,他也可選擇在深圳繼續繳費至滿十五年后,在深圳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因為即使職工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尚不足十五年,也并不代表其喪失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權利!渡鐣kU法》賦予此類職工予以“補救”的合法渠道,即通過“繼續繳費滿十五年”來成就其依法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權利。
    至于《社會保險法》提及的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轉入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如何享受待遇,有待國務院出臺相關規定進行細化。
    
    亮點二:工傷醫療費用第三人不支付由基金先行支付
    【案例回放】張祥是北京某建筑工地的吊車工。2006年10月的一天,由于司機操作失誤,吊車上的鋼筋捆撞倒張祥,造成他踝骨骨折!爱敃r老板把我送醫院后只是草草處理一下。沒過多久我感覺傷處越來越厲害,最后右腳疼得連路都走不了。這時再去找老板,老板已不愿掏錢治病了。聽說因為老板沒給我上工傷保險,按規定錢全得由他出,他想把這個錢賴掉。”直到2007年3月,張祥聽人說北京有個免費為農民工打官司的地方,找到了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沒想到這官司打了近兩年時間。
    考慮到手術費太高,張祥忍著病痛,想等拿到賠償后再做手術。沒想到由于拖得太久,又引發創傷性關節炎等并發癥,傷情越來越嚴重。等勞動能力鑒定下來已是2007年7月,他被鑒定為八級傷殘。該月中旬,張祥去石景山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兩個多月后裁決書下來,支持張祥賠償7萬多元的請求。
    2007年11月,老板起訴到法院。12月,一審判決老板付給張祥69000元。老板又上訴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8年5月,張祥收到二審維持原判的判決書。
    但事情還未結束,法院強制執行時又遇麻煩,雖然原公司還在,但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賬號都變了,新法定代表人因回老家聯系不上。經法院輾轉協調,直到2008年底才為張祥要到25000元的賠償金。
    【新法解讀】根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用人單位未為農民工上工傷保險,受傷農民工包括醫療費在內的全部保險待遇都由用人單位承擔。表面看,這是對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上工傷保險的一種制度性懲罰,但實際上這種制度設計使得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后,救治費用和相關補償均要依賴用人單位。結果是政府不管、用人單位推托,往往種種不利后果都落到受傷農民工身上。
    《社會保險法》明確:“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隨后再由用人單位償還;另外,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也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隨后再向第三人追償。”
    工傷保險醫療費先行墊付制度,從制度設計上真正實現工傷保險制度本應具有的統籌資金、共擔風險的功能,這是現代國家實行工傷保險制度的根本意義所在,使工傷職工尤其是農民工能真正得到工傷保險基金的保障。即使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發生工傷后同樣可向社;鹕暾埞委熧M,其工傷也能得到及時治療。
    如果《社會保險法》的這些條款能早日施行,張祥這樣的勞動者就不會因受工傷沒錢治而落下終身殘疾。
    
    亮點三:失業人員醫保待遇不再打折
    【案例回放】家住廣州市的小梅自幼體弱多病,6歲時為增強體質,注射當時流行的進口丙種球蛋白,卻染上乙肝病毒。
    成年后,小梅在某私企工作僅兩年,父親因中風突然去世,她也因操勞過度而肝病發作,從此開始在家休養。但她還得挑起家庭重擔,努力做一份份的兼職來賺錢養家。因患精神分裂癥多年自閉在家的姐姐,曾患癌癥又有嚴重慢性心臟衰竭、風燭殘年的老母親,一家母女苦命相依,靠著老母固定的退休金收入和小梅微薄的兼職收入,艱難維持著每月六七千元藥費及日常開銷。
    禍不單行。姐姐近日突然離家,被民警送回時,全身發紫,被緊急送醫。醫院隨即通知小梅,發現她姐姐有多項并發癥且危及性命,須立刻送入專門的監護病房救治。短短9天的住院治療,開銷已達1萬多元。短期急救及后續的康復治療等費用,著實難倒一家人。
    【新法解讀】小梅家庭應首先為小梅姐姐辦好領取失業保險金手續。小梅所在的廣州市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患嚴重疾病需住院治療的,其在指定醫療機構住院醫療費用的核銷應于出院后30天內到失業保險發放機構申報,給予不超過本次醫療費用50%的一次性補貼。
    《上海市失業保險辦法》第十八條(醫療補助金)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或者患病的,可在戶籍所在地的地段醫院或指定的醫療機構就診,并可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領取醫療補助金。醫療補助金標準為失業人員因就診所發生醫療費用的70%。醫療費用較大、本人及其家庭承擔確有困難的,失業人員可向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增加醫療補助金。
    《社會保險法》加強對失業人員的保護力度。第四十八條規定,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根據《社會保險法》,小梅姐妹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個人不再繳納醫療保險費,但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報銷的醫療費用也不再打折。
    當然,小梅姐妹享受此待遇的前提條件是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根據《社會保險法》,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需符合以下條件:(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三)已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社會保險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但在非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小梅姐妹還可按規定參加城鎮居民保險!渡鐣kU法》規定,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根據上,F行規定,參加居保按規定登記繳費后,可享受以下待遇:(1)門急診發生的符合醫保規定的醫療費,年度累計超過1000元以上的部分,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一級醫療機構),由醫保支付60%,個人自負40%;因病情需要轉診至二、三級醫療機構的,由醫保支付50%,個人自負50%;(2)住院(含急診觀察室留院觀察)發生的符合醫保規定的醫療費用,由醫保支付50%,個人自負50%。
    
    亮點四: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
    【案例回放】2008年央視春晚的小品《公交協奏曲》里,農民工出身的王寶強身著藍色民工服、頭帶安全帽、腳踩雨靴,一身建筑工人打扮,本色表演極具舞臺效果。
     當馮鞏問他為什么不舍得從兜中取出一元錢買公交車票,他答:“大哥,俺捂的不是錢,是命!這是兄弟們捐的救命錢啊!”“俺有個工友,他老婆生孩子,難產大出血,這錢交了押金,還欠1000多呢!”
    【新法解讀】《社會保險法》規定,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該條規定將未就業的職工配偶納入生育保險,改變了原有生育保險只保參保人員的作法,充分體現我國社會保障制度是要保障公民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獲得物質幫助權利的建制本意。《社會保險法》實施后,小品中的工友老婆生孩子,即使她本人未就業,只要其配偶的用人單位已繳納生育保險費,也能按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戲中的王寶強和馮鞏也不必為難了。
    需注意,按《上海市城鎮生育保險辦法》第十五條,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流產當月城鎮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從業婦女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因變動工作單位繳費基數發生變化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按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的實際繳費基數的平均數計發。而按《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亮點五:單位不繳社保費將強制劃撥
    【案例回放】 “我已坐火車走了。不要找我,對不起。”放在屋里小桌上的這張紙條,是丈夫臨走前留給妻子的,旁邊還附有丈夫的存折和密碼。
    2010年10月11日,43歲的伍昭前得知自己患癌后,擔憂高昂的治療費用拖累家人,悄然離家。
    伍昭前在穗打工多年,老鄉和朋友也大多從事環衛工作,而且多數人未與清潔公司簽勞動合同,除每月千元出頭的工資,毫無其它保障。萬品清潔服務公司何經理承認,公司與伍昭前確未簽訂勞動合同,但給工人購買了意外保險。
    目前伍昭前已回家。他表示:“當時頭腦一片空白,根本不想和任何人接觸。第一反應就是不能讓家里人知道。離家后,我也不知該往哪走,只想跑遠點,就算死也別死在家里!
    【法律解析】即使在《社會保險法》出臺之前,清潔公司對伍昭前也有應盡的法律義務。公司未為伍昭前辦理醫療保險存在過錯,就應對其醫療費用支出承擔責任。按現有法律法規,醫療保險不能通過事后補繳保險費而享受保險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未能依法為員工繳納醫療保險,導致員工患病后,因無法享受醫療保險待遇而遭受經濟損失的,職工可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醫療費中屬于醫保報銷范圍內的費用。
    長期以來,我國社會保障立法主要散見于一些行政法規、規章和政策中,權威性不足,法規之間缺乏銜接。一些企業尤其是非公企業拒繳、少繳、漏繳、拖欠社保費的現象層出不窮,直接影響參保人員的切身利益,造成他們斷保、不能或不能及時享受有關社保待遇。
    《社會保險法》在國家立法層面確立了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該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后,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按規定結算。
    按《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并可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可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法》施行后,用人單位依法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律責任大大加重。
    《社會保險法》還規定:“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踞t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比绱,像伍昭前這樣的勞動者合法權益就更有保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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