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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杭手術室工程招標三流產

2010-11-3
 
     污點企業的招投標難題

    一個項目,立項近兩年,三次招投標被廢止或叫停,招投標管理部門一度為其中“投標單位行賄行為(而非行賄犯罪)是否應納入監管”而糾結。

    “對于一般的行賄行為,雖然不屬于檢察機關對外提供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的范圍,但相關部門在招投標監管中,不能局限性地套用正在完善中的行賄犯罪檔案信息記錄,而應該將之作為建筑市場中的一種不良行為納入招投標的監管。”9月27日,浙江省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有關負責人表示。

    潔凈工程的疑問

    醫院潔凈工程也即手術室工程,是專業性要求很高的安裝工程。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第一人民醫院新院區潔凈工程從前年即已立項準備上馬,2009年初開始招投標,接受投標單位的報名和資格預審。同年10月21日,余杭一醫潔凈手術室施工項目評標開標,江蘇久信醫療凈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江蘇久信)成為第一中標候選人。第二和第三中標候選人依次為海南靈鏡醫療凈化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海南靈鏡)和江蘇蘇州市華迪凈化系統有限公司。

    爆料人稱:“2009年江蘇久信在省外工程招標中曾弄虛作假留下污點記錄:4月13日,江蘇久信參加沈陽醫學院奉天醫院手術室凈化工程投標活動,后沈陽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查實,江蘇久信在該次投標中提供的外部企業進遼施工備案及安全生產許可證備案存在作假行為,被取消中標資格。后江蘇久信不服此項行政處罰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被法院駁回,法院依法維持行政處罰決定。”

    事實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投標人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2003年3月8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頒布的第30號令《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200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浙江省招標投標條例》,也都對此作了相關規定,并由相關部門作出詳細解釋。

    據此,知情人士即向浙江省監察廳舉報,省監察廳即轉去省招標辦責成調查處理,查明舉報內容屬實。2009年12月25日,浙江省發改委作出[2009]96號《杭州市余杭區第一人民醫院新院區工程手術室潔凈工程施工招標監督意見書》,依法取消第一中標候選人江蘇久信中標資格。第一次招標至此廢標。

    2010年1月12日,該工程在省招標辦重新評標。一家從事醫療工程建設的某公司駐杭州辦事處主任孫先生向記者介紹說,當天,曾在第一次招投標中親自出面的余杭一醫負責人沒有出面,改由余杭區衛生局一退休干部代表招標人余杭一醫參加評標。該退休干部進入評標室后,未經評審階段就拿出事先準備好的一份材料告知評標專家,結果評標專家以本次報名的四家投標單位均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而予以廢標。于是,第二次招標流產。

    4月27日,余杭區紀委、監察局接到舉報,反映參與該項目招投標的江蘇久信在之前的招投標活動中有不良記錄和違法違紀行為,認為該公司不具備投標資格。區紀委監察局即進行調查核實,結論為反映情況基本屬實。5月19日,將調查情況向省招標辦作了反映,提請省招標辦引起注意,依法實施監管。

    7月19日,余杭一醫潔凈工程第三次開標, 當孫先生走進位于杭州黃龍體育中心的浙江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時,他發現,江蘇久信和海南靈境依然在余杭一醫潔凈工程的投標人行列中,而他當即決定拒絕送上投標文件。

    中標企業污點記錄累累

    記者發現,爆料人指出的兩家企業的污點事實,在相關的法律文書中,確有明確記載。

    2010年4月21日,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檢察院向該區法院提起公訴,指控常州市第七人民醫院原院長(曾任常州市第三人民醫院副院長)吳輝利用職務之便,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62萬元,其中先后兩次收受吳駿放賄送的人民幣各25萬元合計50萬元,為其代理的江蘇久信等3家公司承接該院基建項目的相關工程謀取不正當利益。6月2日,常州市新北區法院一審依法判處吳輝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8萬元。江蘇久信除了在沈陽因弄虛作假被取消中標資格,又添污點新記錄。

    海南靈鏡公司也是連續兩次“犯規”。2008年1月2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重慶市第三人民醫院原院長劉松濤受賄人民幣131萬余元,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其中,劉松濤先后收受海南靈鏡公司駐渝辦事處主任曾凡貴賄賂10萬元。

    僅隔一個多月,2008年2月29日,甘肅省蘭州市中級法院認定蘭州大學第一醫院原副院長楊若中收受包括海南靈鏡等單位在內的賄款40萬元,依法判處楊若中有期徒刑十二年。

    時至今年9月,浙江溫州市5家醫院有多起高管受賄案連續進入司法程序,包括4名院長和2名主任被起訴或被判刑。其中甌海區檢察院指控,曾任溫州市中西醫結合醫院院長的姜存積,于2007年12月在該醫院潔凈工程對外招標中通過李某幫助江蘇久信中標,后于2009年初收受賄款30萬元。姜另有多項涉嫌受賄犯罪行為。9月27日,甌海區檢察院依法對姜存積提起公訴。

    行賄行為理應納入招投標監管系統

    余杭一醫新院區潔凈工程是浙江省重點工程,為何在近兩年里,連招標事項都無法定奪?

    浙江省一些業內人士認為,該工程之所以如此難產,關鍵就在于招標人余杭一醫再三地準許有污點記錄的企業參與招投標,因此引起同行企業的強烈反對,屢屢舉報而導致政府管理部門和紀檢監察部門屢屢廢標和叫停。

    本刊記者為此多次走訪浙江省招投標辦公室相關負責人。與余杭區紀委監察局有關負責人反映的情況不同,7月19日,該辦主任林亮表示,自己沒有具體參與余杭一醫潔凈工程招投標的管理事務,因此對于參與該項目招投標的相關企業是否存在污點記錄因而是否符合投標條件,并不清楚。7月29日,正在該項目第三次開標10天公告期截止之前,林亮向記者表示:該辦已得到兩企業有關行賄違法行為的法律文書復印件,兩企業涉嫌在資格審查期間隱瞞行賄不良記錄,因此將啟動調查程序,提請省發改委聯合省監察廳、建設廳等相關部門啟動聯席會議制度,聽取意見,由省發改委作出處理。對于舉報人同時反映的兩企業被疑與其他中標候選企業“串標圍標”的行為,也將予以重視并調查。

    截至9月中旬,經過一個多月的外調,浙江省監察廳、建設廳在重慶、甘肅、江蘇等省市相關部門的協助下,確認了江蘇久信、海南靈鏡在當地存在行賄違法行為。9月21日,浙江省發改委、監察廳、建設廳等部門組成的招投標聯席會議召開,會議通報了兩企業存在的行賄違法行為。

    但浙江省招投標辦公室一陳姓副主任事后表示,“吃不準”投標企業的行賄行為,在未被作為犯罪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是否應該納入招投標的監管。“因此,將征求浙江省檢察院的意見。”

    對此,浙江省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有關負責人明確回應:“檢察機關建立‘行賄犯罪查詢系統’的目的,是要通過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刑法》之外,讓行賄人為破壞國家廉政制度付出應有的代價,從源頭上預防行賄行為的發生。其主要是不準進入或限制進入市場,而當中最有效的處置辦法是在一定時間內剝奪或限制其投標資格及職業資格、從業資格。這一系統的建立,拓展了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的領域,在預防職務犯罪中發揮了積極作用,體現了懲防并重、法律監督、專門預防、社會預防、源頭治理和國際合作預防腐敗等六大價值。”

    浙江省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處副處長王建國表示,浙江是行賄違法犯罪檔案查詢制度的發源地,從2002年7月寧波市北侖區檢察院首創全國第一份“行賄人黑名單”和“行賄人資料庫”即已開始,同時也是積極實施、全面推進這項制度的根據地。2004年6月,浙江省檢察院和省監察廳、建設廳一起將法院判決的行賄犯罪行為、法院受賄犯罪判決認定的行賄行為和檢察機關立案后撤銷或不起訴的涉嫌行賄犯罪行為等“四類行賄行為”規定為建筑市場的一種不良行為,后進一步明確規定所有的“商業賄賂行為”都是建筑市場不良行為。在余杭一醫潔凈工程招投標中,有兩家企業的行賄行為已被重慶、甘肅、江蘇等地法院的受賄犯罪判決所確認,符合“四類行賄行為”中的第二類情形,按規定應當作為建筑市場不良行為納入相關部門的監管范圍,并由相關部門自行處置并具體落實監管措施。

    行政復議“泥牛入海” 

    記者獲悉,在浙江省醫療凈化工程建設中,一度爆出“天價手術室”奇聞。2005年夏,紹興市人民醫院手術室工程以三家企業分別報價4000余萬元、8200余萬元和近億元投標,最后由海南靈鏡以8268萬元的造價中標。

    浙江中天北辰律師事務所律師余寶成在研究余杭一醫招投標糾葛后認為,在此項工程的第一次招標因故被叫停之時,監管部門就處置不當。

    他認為,2009年10月21日“余杭一醫”潔凈項目開標,第一中標候選人江蘇久信隨即因被舉報屬實而被取消中標資格,第二中標候選人海南靈鏡亦因同樣原因受到取消中標資格處理,參照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等七部委2003年第30號令相關規定,第三中標候選人應順延成為中標人。這與浙江省發改委于2009年12月25日作出的浙發改法字【2009】93號關于該省青田縣人民醫院《施工招標投訴處理意見書》處理精神完全一致,即招標人應根據調查認定的原第一中標候選人存在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等中的決標條款進行決標,原第二中標候選人順延成為中標人。在余杭一醫招投標中標候選人被舉報并經調查核實后,浙江省發改委在作出的浙發改法【2009】96號《施工招標監督意見書》中,在依法取消第一中標候選人中標資格的同時,要求重新組建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這在法律依據上存在重大效力瑕疵。”

    “監督意見書嚴重侵犯了第三中標候選人的合法權益”,余律師表示,這次招標中,所有招標、投標、組建評標委員會和評標的程序均依法進行,沒有發現符合法律法規中責令重新評標或招標的條件情形,原評標活動應認定合法有效。評出前三名中標候選人后,第一、第二中標候選人因其自身污點記錄而被取消中標資格,正是反映了中標過程的公開公平和合法性,不能以此排除順延的第三中標候選人的合法權益。

    就此,2月23日,舉報人孫先生委托余寶成律師向浙江省政府法制辦提出行政復議。但至今未得到任何答復。

    孫先生于7月致函浙江省委和浙江省發改委主要領導,就余杭一醫潔凈工程招投標及全省建設市場中存在的現狀作了反映。9月底,浙江省重點工程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人員對此作了初步答復,表示將向孫先生詳細了解浙江建設市場存在的問題,聽取相關的意見建議制定相關對策。但該辦工作人員孔先生同時表示,孫先生如不服省發改委作出的對余杭一醫工程招投標投訴的監督意見,“可以向浙江省政府法制辦提出行政復議或進一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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