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7月4日,某科學研究院與某市保險公司簽訂企業財產保險合同,約定保險標的為坐落在某地的企業固定資產,保險金額按固定資產原值加成80%計算,為1463萬元,保險費3.052萬元。還特別約定:“按固定資產估價承保,不包括汽車、拖拉機運輸設備,機械設備存放露天處,不負賠償責任。”自動化設備和機械設備附加盜竊險,保險金額為143萬元,保險費1430元。保險責任期限自2001年7月5日零時起至2002年7月4日24時止。此前,即2001年4月26日,該科學研究院向該市保險公司交納養魚和樹苗保險費各l萬元,但該科學研究院未填具投保單,雙方也未簽訂保險合同。2001年6月30日至7月12日,該地區降特大暴雨。7月5日,該科學研究院投保的魚池及部分地面附屬設施因內澇積水,魚池埂被水浸蝕和風浪淘刷受損。
當日下午,該科學研究院打電話向保險公司報險。同年8月28日,科學研究院提交了《賠償申請書》、《投保財產損失清單》、《抗洪搶險費用清單》,要求按保險金額減估計殘值作為損失金額的估損方式計算。賠償其固定資產損失675.396萬元,魚苗、樹苗損失72萬元,施救費用43.308萬元。該保險公司接報后,從同年7月6日起多次派員查看現場,認為暴雨期間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屬其保險責任,并于同年9月21日預賠了10萬元。該保險公司在理賠中要求科學研究院提交受損財產帳冊、單據和施救費用的單據、憑證,以核實損失。科學研究院認為合同約定是“估價承保”,無需提供上述證明資料,因此保險公司拒陪。科學研究院于2001年12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委托某省水利勘測設計院對科學研究院報損的魚池等固定資產的實際損失進行鑒定,簽定結果為:根據“水毀恢復工程量”,恢復工程所需資金為18.24萬元。
另外,在法院審理期間,科學研究院以其投保的鋼結構孵化棚子2001年12月26日被風雪損壞為由,要求保險公司賠償8萬元。據某中心氣象臺出具的氣象資料證明,當晚風力3-4級,積雪深度4公分,達不到風雷災標準。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企業財產保險合同有效,保險公司對科學研究院因暴雨造成的保險財產損失,應當按保險合同約定及省水利勘測設計院的鑒定給予賠償。根據《××保險公司企業財產保險條款》關于估價承保應按實際損失賠償金額的規定,科學研究院提出“估價承保”應以“估價賠付”的主張與此規定相矛盾,不予支持;該院申請賠償施救費,因其未能提供必要的賬冊和有效的清單,也不予支持;科學研究院雖交納了養魚、樹苗保險費,但既未填具投保申,也未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所以雙方之間養魚和樹苗保險合同不成立;鋼結構孵化棚的損壞,雖與風雪有關,但經中心氣象臺證明未達風雪災標準,保險公司不應負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