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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并非三星品牌 起訴銷售公司雙倍索賠

2009-11-10
 
消費者付女士聲稱在某銷售公司購買三星手機一部,多次維修后發現所買手機并非三星牌,而是三星科健牌,遂將銷售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已經審結了該起案件。

    原告訴稱,2008年6月26日,原告花費4800元在被告處購買“三星SCH-W599”手機一部,被告稱發票用完,未向原告開具正式發票,使用不到一個月,該手機開始發生死機等故障。9月2日,原告將手機送至被告指定的地點維修。11月3日,死機故障再次發生,再次送修后,該手機不僅死機而且手寫屏亂碼無法使用。2009年1月19日,原告將該手機第三次送修,但維修公司稱因無配件故無法修理。經進一步核對,原告發現被欺騙。被告賣給原告手機時聲稱是“三星”牌,但實際卻是“三星科健”牌。故起訴要求退貨,被告雙倍賠償原告購買手機款9600元,同時賠償原告因維修手機而支出的交通費、誤工費、訴訟費等共計1000元。

    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辯稱其經北京某移動通信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授權,為“三星SCH-W599”手機的指定北京零售商。該手機的生產商深圳三星科健移動通信技術有限公司系經韓國三星集團授權的國內生產商,原告的購買意向就是“三星科健”牌手機,被告不存在欺詐行為,且手機在保修期內應當繼續修理,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承認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原告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現原告所購手機經過多次修理仍存在質量問題,致使原告無法實現其購買目的,被告已構成根本違約,故對原告要求退貨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告未就被告存在欺詐充分舉證,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存在交通費及誤工費損失,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亦不予支持。被告關于手機在保修期內應繼續修理的主張缺乏依據,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判決,原告將所購的“SAMSUNG SCH-W599”手機一部退還被告,被告退還原告人民幣四千八百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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