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球時地面不平摔傷,嚴女士將羽毛球場的經營者北京競時天地體育發展有限公司告上法院,索賠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等費用近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
今天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認定羽毛球場館鋪設的地面村有縫隙,增加了場館使用人進行體育活動時受傷的風險,健身房應承擔賠償責任,故判決競時天地體育公司賠償醫療費3672.28元、誤工費1633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5元、護理費2880元、交通費500元、營養費500元。
2008年9月16日,嚴女士在健身房的羽毛球場打羽毛球時摔傷。事發后,在球友及工作人員協助下,嚴女士被送至醫院就醫,經診斷為“左脛腓骨骨折”,住院治療9天。
嚴女士稱,因羽毛球場地內所鋪的地氈有裂縫,致使其摔倒,作為健身房經營者的競時天地體育公司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因此,其住院9天間發生的醫藥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應予賠償。經多次協商賠償事宜未果,嚴女士訴至法院,索賠醫療費12240.92元、誤工費5445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450元、護理費16400元、交通費1662元,營養費471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5000元。
競時天地體育公司辯稱,雖然羽毛球場地橡膠塊連接處有幾毫米的縫隙,但該縫隙不至于會絆倒人。嚴女士受傷是因為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即使要賠償也應當劃分責任比例。
經勘查,羽毛球場地鋪設的橡膠塊之間有寬約0.5厘米的縫隙,有的縫隙有細微開膠和裂縫,縫隙間有填充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競時天地體育公司經營的羽毛球場地存有縫隙,直接增加了嚴女士及其他場館使用人進行體育活動時受傷的風險,場館因此存有安全隱患。法院認定競時天地體育公司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對嚴女士因受傷所發生的損失具有一定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嚴女士應當預見羽毛球運動中可能存在的風險,故對自己受傷所發生的損失也應承擔部分責任。故法院將根據各自的注意義務及過錯程度酌定應當承擔的責任。嚴女士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依據,法院未予支持。綜上,法院做出上述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