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正常工作過程中,突遇一外國人拳砸出租車,司機下車詢問時被該外國人打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司機于某所受傷害為工傷。出租汽車公司不服,將該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工傷認定。本網今日獲悉,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終審判決,駁回出租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作出的維持《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的判決。
2008年8月13日早8時許,于某駕駛出租車正常行駛至北京市朝陽區某住宅樓前時,一名外國人用拳頭砸于某的車尾,于某遂下車詢問該外國人怎么回事。因語言不通,對方情緒又很激動,于某回車欲取電話報警,被對方猛擊頭面部,造成頭面部受傷。經診斷,于某為右眼眶內壁骨折,舌頭挫傷,多發頭面部皮膚裂傷,腦外傷后綜合癥等。此后,于某向某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該部門于2009年1月認定其所受傷害為工傷。
于某所在的出租公司不服,認為于某受傷雖發生在工作時間,但該外國人不是于某的乘客,與于某之間不存在客運合同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于某非因工作原因受傷,不應認定為工傷。故起訴至法院,請求撤銷《工傷認定結論通知書》。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后,出租公司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關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職權以及執法程序,各方都無異議。本案中,通過對區勞動局提交的于某受傷經過簡述、在場證人證言、派出所的證明等證據來看,已經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據鏈,證明本案事發起因是于某在駕駛出租車正常營運過程中,突遇一外國人拳砸出租車。出租公司強調于某與該外國人之間不存在客運合同關系,所以于某不是在履行工作職責,但綜合來看,于某的行為不管是為了維護公司車輛不受損害,還是下車意圖了解該外國人是否有乘坐出租車的需求,都屬于在履行本職工作,其所受意外傷害應認定為工傷。據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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