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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申訴

2009-10-23
 

申訴受理機構
市局、各分局、以及由各分局派出的基層工商所

申訴受理范圍

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經營者(銷售者、生產者、服務者)發生消費爭議的。
消費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訴,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 、有明確的被訴方;
2 、有具體的申訴請求、事實和理由;
3 、屬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管轄范圍。
消費者申訴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一式兩份,并載明下列事項:
1 、消費者的姓名、住址、電話號碼、郵政編碼;
2 、被申訴人的名稱、地址;
3 、申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事實依據;
4 、申訴的日期。
消費者委托代理人進行申訴活動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授權委托書。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 5 日內,作出以下處理:
1 、申訴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訴人;
2 、申訴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并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消費者申訴,可以立案。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申訴案件后,應當在 5 日內將申訴書副本發送被申訴
人;被申訴人收到申訴副本后,應當在 5 日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消費者申訴書之日起 60 日內終結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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