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順義區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商品房買賣過程中因房屋面積測量出現差錯,原告起訴開發商及測繪所,要求重新測量、重新計算面積的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原告崔某某訴稱,我于2004年4月8日與被告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從被告開發商處購買了一套商品房,合同中寫明房屋建筑面積為146.21平方米。2004年7月4日我辦理入住手續時,被告開發商根據北京某測繪所實地測繪后登記的建筑面積144.71平方米,套內面積128.91平方米,制定《補充協議》,讓我簽字。而前后兩次數據均來源于《樓房面積明細表》,經索要,被告開發商向我出示《樓房面積明細表》。
我發現該表存有嚴重錯誤:《樓房面積明細表》中數字不準,統計有誤。表中建筑面積有兩個數據:小計欄3148.70平方米、建筑總面積欄3147.51平方米。因兩個數據存有偏差衍生出系列錯誤,使我投入極大的精力和時間,進行求證、核實,并給我帶來很大的經濟損失。違反國家強制性標準,將煙囪和兩處通風道等計入使用面積。因為根據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煙囪、通風道、管井等均不應計入使用面積,但被告卻將其計入我所購買房屋的面積出售給我,是違法的。房屋竣工驗收之前測繪屬于違法。根據北京市第135號政府令的規定,房屋竣工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每套房屋的建筑面積、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公用建筑面積進行測繪。我所購買房屋的測繪完成填表日期為2004年6月24日,而該樓房的《竣工驗收備案表》驗收日期卻為2004年6月29日,存在違法逆序測繪情形。四、《房屋所有權證》中《房地平面圖》陽臺面積測算失準。《房地平面圖》上陽臺長度為4.18米,實際長僅為4.06米,由此導致被告開發商向我多收了0.2平方米的房款。因為上述問題,我要求北京某測繪所、被告開發商對房屋面積重新測量、重新計算,并賠償我相應損失。
第一被告北京某測繪所辯稱,我所的測繪符合相關的測繪規范,不存在原告所述的問題,不同意重新測量。
第二被告某開發商辯稱,原告起訴我公司主體不適格,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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