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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院網訊 繼2005年江西省永新縣人民法院審理了江西省“高考移民”第一案后,11月15日,該院再次審理了一起16名“高考移民”家長索還代理費案。因原被告之間代理行為無效,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段明龍等16人系2003、2004年度參加全國高考的考生家長,因聽信被告康忠光的承諾,讓其代理原告等16人辦理其子女在云南省參加高考的有關手續。康忠光先后收取16人每人1.2萬至2萬元不等的委托代理費,共計31.2萬元。但康忠光收取代理費后,卻未按約定辦理原告16人子女移民云南高考的有關手續,導致原告的子女未能被高校錄取,甚至部分考生未能參加該年的高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的高考移民委托代理行為規避國家政策,擾亂了國家正常的高考秩序,也違背了民法通則規定的“民事活動應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秩序”這一法律規定,原、被告之間委托代理行為應認定無效,被告康忠光因該行為取得的31.2萬元代理費也應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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