迄今為止,幾乎世界各國的公司法都認定,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且是唯一的所有者,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他們可以親自參加公司經營,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經營;他們擁有選舉權——選舉董事會及公司其他高級官員的權力;也擁有被選舉權——被推選為董事會成員或其他高級官員的權力;他們可以就公司重大事項進行表決,并檢查監督公司經營活動,包括查閱賬薄等,還可以彈劾或起訴不稱職或違法的公司領導人;他們既擁有初始所有權,又擁有剩余控制權!
然而理論和現實的發展多多少少超出了法律制訂者們當初的預料。一方面,所有者的范圍擴大了:公司的所有者不僅包括物質資本所有者——股東和債權人,而且包括人力資本所有者——勞動者,并且隨著知識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人力資本的作用越來越重要。另一方面,公司的責任增加了:公司運營不僅影響到在公司做了各種專用性或通用性投資的所有者利益,而且影響到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如顧客、供應商、當地社區居民、政府等等。除股東外,來自于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制衡對公司經營者正在產生愈來愈大的影響。
一、債權人及其權利
債權人是公司借入資本即債權的所有者。債權與股權不同:第一,債權的義務人(即債務人)必須是特定的;第二,債權必須要由特定的義務人協助才能實現。 公司債權主要通過以下三條渠道形成:第一,公司貸款。這種債權要求公司按期還本付息,并履行貸款合同中規定的義務,如擔保、抵押、接受貸款機構監督等等。第二,公司發行公司債券。這種債權享有利息請求權和償還請求權,即公司必須按一定利率償付公司債券的利息和按期償還公司債權。第三,商業經濟活動的賒欠。這種債權要求公司必須履行交易合同中規定的義務。
公司貸款是公司為彌補自有資本的不足而向銀行等金融機構進行的借款,具有有償性和限定性的特點。所謂有償性是指公司只能在一個限定時間內支配這筆資金,到期不僅要如數償還,而且不論公司經營狀況如何,都必須按事先規定的利息率支付利息。限定性是指貸款只能用于特定的用途,公司不能任意支配挪用。如果債權人發現公司有不按規定用途使用這筆資金的情況,有權收回貸款。各國公司法都規定,公司利潤要首先償還貸款,公司利潤只有在償還應付貸款后才能用于償還公司債、發放股息和紅利等。公司如到期不能償還貸款,債權人有權按合同規定要求對公司資產進行清理變現或展期。 公司通過發行公司債券而形成的債務叫做公司債。公司債和股份一樣,都是公司籌資的方式,所不同的是:第一,公司債所表示的只是一種債權,債權人無權過問發行者的業務;第二,公司債收取利息,是公司的固定支出,應在股利之前支付,當公司破產清算時,必須首先償還公司債;第三,公司債券的持有者(債權人)風險較小,除了獲得固定的利息外,到期還可以收回本金;第四,公司債的利息可以進入費用,從而沖減利潤而少交所得稅。 公司債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①根據所享受的利益是否確定為標準,可分為一般公司債與參加公司債。一般公司債是指有償還期限并支付利息的公司債;參加公司債分為所得公司債和利益參加公司債,前者是以盈余作為條件而支付利息,后者其債權人除享受一定利率的利息外,還可以參加公司的盈余分派;②根據公司債是否可轉換為公司股份為標準,分為可轉換公司債和非轉換公司債;③根據公司債的發行有無擔保為標準,分為擔保公司債和無擔保公司債;④根據債券上是否記載債權人的名稱,分為記名公司債和不記名公司債;⑤根據償還期限可分為短期公司債和長期公司債。 總的說來,債權人和公司是一種合同關系,包括正式合同和非正式合同。由于債權人要承擔本息到期無法收回或不能全部收回的風險,債權人和股東一樣,擁有監督權,并在非常情況下擁有控制權,如在破產清算時。
二、雇員的權利
公司員工作為公司人力資產的所有者,在現代公司中的地位和作用越來越重要:首先,現代企業之間的競爭最終都歸結為人力資源的競爭,擁有知識和技能的員工是公司競爭致勝的決定性因素。無論產品的開發研制也好,還是生產銷售也好,都需要依靠員工的智慧和經驗。脫離了員工,企業寸步難行。其次,員工的知識和技能只是一種潛在的生產力,要將這種潛力發揮出來,必須給以一定的誘導和刺激,創造適宜的環境和條件。否則會影響公司的利潤流量,甚至會使公司陷入深淵。再次,公司員工作為一種人力資產,具有一定的專用性。這種專用性將員工個人的命運與公司的命運緊密聯系起來。他們與公司共榮辱,同患難,具有強烈的責任感和參與意識。只有保護和利用好這種熱情,才能使企業充滿活力。最后,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知識經濟的發展,將會涌現出越來越多的知識型公司,在這些公司中,員工不僅成為人力資產的所有者,而且成為物質資產的所有者,即公司的所有者。
員工作為公司重要的資源和人力資產的所有者,應享有所有權。具體地說,應有以下權利:(1)剩余索取權。公司員工在按勞動合同和其他規定得到工薪報酬的同時,有權以獎金或其他形式參與公司稅后利潤的分配;(2)剩余控制權。公司決策對公司員工的切身利益有重大影響,因此員工應享有一部分剩余控制權,一旦某些決策損害自身利益便于及時采取對策。不能背著員工搞暗箱操作;(3)監督權。公司員工作為內部所有者(人力資產所有者),了解公司真實情況,掌握真實信息,能有效行使監督職能。(4)管理權。從人力資產所有者的意義上說,員工是公司的主人之一。因此應享有一定的管理權,如提供合理化建議,自主管理,共同決策等等。
三、交易者和社區的權利
隨著生產和交易的社會化,公司越來越成為社會的公司。他們不僅對客戶、供應商、當地社區居民和政府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而且在某種程度上,這些利益相關者也擁有監督和約束公司的權力,因為公司的運營與他們自身的利益密切相關。
1.客戶
客戶是公司產品或服務的消費者。公司價值和利潤能否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客戶的選擇,這在買方市場的情況下尤其如此。另一方面,客戶選擇公司的產品或服務,同時也就獲得了一組權利,這些權利包括:
第一,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安全權是消費者應享有的最重要的權利,在許多國家的立法中得到體現。 第二,知情權。消費決策的作出,一方面取決于其需要,另一方面依賴于其對商品或服務狀況的了解,兩方面因素的結合,才使消費者與經營者進行交易活動。在現實生活中,消費者的消費需求是千差萬別的,可滿足某需求的商品或服務也是多種多樣的,消費者往往是根據自己的需要、偏好、消費知識等,做出對自己最有利的選擇。消費者要做出最有利于自己的選擇,必須對有關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所了解,為此需要享有知情權。法律從保護消費者的一般利益出發,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日期、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等有關情況,或者要求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情況。 第三, 自主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也就是說,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意愿選擇商品或服務。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2)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3)消費者有權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4)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四,求償權。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等等。
從另一方面看,如果公司產品和服務令消費者滿意,通常消費者會形成一種對公司產品的較強的偏好,要改變或取消這種偏好往往會給消費者帶來負效用。
為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權利和利益不受侵害,消費者應擁有對公司的監督權。
2.供應商
供應商是公司生產經營所需勞動資料和勞動對象即生產資料的供給者,這些生產資料包括:機器設備和工具;廠房、倉庫、道路等基礎設施;原材料、燃料、動力;等等。供應商是引致投資者,即他們的投資是由公司的產量或規模決定的,因而與公司休戚相關。 供應商與公司利益相關的程度,取決于以下三個維度:
第一,交易規模,包括交易額度和交易頻率。
第二,合同期限。
第三,資產專用性程度。
一般說來,交易規模越大,交易合同期限越長,供應商資產專用性程度越高,供應商就越是與公司休戚相關。公司運營良好,產量增加,規模擴大,對供應商產品的需求就會增加,供應商的日子就好過。反之,公司減產,停產或破產,對供應商會產生聯鎖反應,直接損害其經濟利益,如生產線閑置、人員過剩、產品積壓、貨款收不回來等等。特別是對那些做了專用性投資的,與公司簽訂了長期合同的大宗供應商來說尤其如此。因此,供應商為維護自己的利益,應當享有對公司營運的監督權。
3.社區居民
公司的經營不僅直接影響到所有者、交易者的利益,而且對公司所在社區的居民亦有重大影響:
第一,公司為當地居民提供就業機會,增加居民收入。公司經營好,當地就可以有較多的就業崗位,居民收入會增加,福利會提高;公司經營不好,當地居民的生活水平就會下降。
第二,公司的生產經營直接影響當地的環境,對居民的身心健康產生影響。如有的企業單純追求盈利,忽視環境保護,大量排放廢水、廢氣、廢物,產生各種噪音;有的企業管理不嚴,跑、冒、滴、漏各種有害物質,對當地居民構成威脅。
第三,公司的擴張亦會對社區居民帶來影響。譬如公司擴建可能要動遷居民,上新項目或許會帶來污染,大量招雇外地工人會加劇當地公共交通、教育、住房、用水、用電、飲食等方面的矛盾,給居民生活帶來不便;諸如此類。
所以,社區居民為維護自身利益,應享有監督公司活動的權利。
4.政府的權力
嚴格說來,政府與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地位不可同日而語。從經濟方面看,政府的主要職能是:運用經濟、法律等政策和手段調控國民經濟運行,維護正常的交易秩序,并站在公正的立場上,調解不同所有者、經營者、管理者、勞動者之間以及相互之間的矛盾和沖突。之所以把政府看作公司的利益相關者,除了上述原因之外,還因為: 第一,政府的目標之一是促進就業,而公司是吸納就業人員的主要部門,公司景氣與否直接關系到“產業后備軍”的多寡,從而關系到社會和政局的穩定。
第二,維持政府這架機器運轉的主要“燃料和動力”是稅收,而來自公司的各項稅是政府稅收收入的主要源泉之一,公司經營不善或偷稅漏稅都會減少政府的收入流,從而使政府的運轉失靈。
第三,政府龐大的購買清單和公共工程開支計劃也需要公司來滿足或實現,如何保證質量并按期交貨是政府所關心的。如果公司出了“大麻煩”,勢必影響政府的“政績 ”。
基于以上考慮,政府應有權對公司實施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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