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因宮頸癌在醫院治療 術后因治療操作不當造成腸漏
【醫案旁聽網消息】2008年8月6日,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張信、韓聰等人訴哈勵遜國際和平醫院醫療事故賠償糾紛案,被告因手術治死患者被判賠25.1619萬元。宋中清律師代理原告取得了一審基本勝訴。
(2007)衡桃西民一初字第25號《民事判決書》認為:“患者郗艷喜因宮頸癌在被告處治療,術后因治療操作不當造成腸漏,引發腹腔感染造成多器官功能衰竭而死亡。被告在診療過程中診療行為存在未履行告知義務、婦科手術失誤、腸漏診療不當、搶救措施不力之過錯,患者郗艷喜的死亡結果與被告的過錯行為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故對原告方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按照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列舉相關證據證明在該糾紛中無過錯或過錯的參與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應視為舉證不能,同時放棄舉證權利。死者郗艷喜所患疾病惡性程度高,造成自身抗病能力降低,加速了死亡的進程,可適當減輕被告的責任,按80%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案件經審判委員會研究決定,判決被告哈勵遜國際和平醫院賠償原告張信、韓聰等喪葬費、死亡補償費、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251619.2元。
哈勵遜國際和平醫院
庭審現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