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按照規定,物業管理費自交房之日次月算起,請問交房之日如何認定?以實際交房之日,還是以通知交房之日?小區已交房,但業主事后發現開發商在未符合合同交房的條件下向業主交房,是否可以認為交房并不是實際交房之日,待開發商滿足交房條件之日才是真正的交房之日?
答:物業管理服務費是為業主提供公共區域的管理與服務所需的費用,按照物價局的有關規定,交房付費的日期是以銷售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或開發商通知交房的日期為準。如在交房過程中,因開發商的原因,小業主不能接受交房的條件,此期間的費用則由開發商支付,直到符合收房條件為止。 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鍪鄯课萁桓吨盏拇卧轮燎捌谖飿I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房屋銷售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