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物業管理費從何時起付?交房之日如何認定?
200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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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物業管理服務費是為業主提供公共區域的管理與服務所需的費用,按照物價局的有關規定,交房付費的日期是以銷售合同約定的交房日期或開發商通知交房的日期為準。如在交房過程中,因開發商的原因,小業主不能接受交房的條件,此期間的費用則由開發商支付,直到符合收房條件為止。 根據《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買受人按照房屋銷售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房屋銷售合同未約定的,由建設單位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