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理形形色色的借款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所提出的訴訟請求除了要求歸還本金外,涉及的其他請求項目主要是利息、逾期利息和違約金。那么當事人在簽訂借款合同的時候,這三者那個哪個是可以約定的,哪個是不能約定的,如果都有約定,是否可以同時得到支持等問題,在理論和實踐中都沒有得到解決。
關于利息、逾期利息、違約金這三者能否同時約定,同時支持的問題,目前有以下幾種不同的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利息、逾期利息這兩者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因此是可以約定的,也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只要沒有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但是因為逾期利息本身就是違約金性質的罰則,所以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則,在借款合同中不能再行約定違約金,違約金條款也不能得到支持。
第二種觀點認為,這三者都是法律規定的項目,而且從法律規定中來看,逾期利息的規定并沒有排斥違約金的性質,因此違約金與逾期利息二者都可以約定,但是因為二者都是違約金性質,不能同時適用,當二者并存時,只能擇一。
第三種觀點認為,三者都是可以約定的項目,而且既然法律關于逾期利息的規定沒有排斥違約金的意思,且根據合同法總則部分的規定,所有屬于合同法規定范圍之內的合同都可以約定違約條款,因此二者不僅可以同時約定,也可以同時得到支持,在實踐中,為了避免二者同時適用導致的處罰過重,可以做出相應的限制,如可以規定違約金加上逾期利息總和不得超過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支持。
筆者認真解讀了相關法律規定,研究了相關法理,并結合在審判實踐中的經驗,對這個問題形成了下列簡單的認識:
一、利息和逾期利息可以共存
根據合同法借款合同一章的法律規定,第196條和第207條,對利息和逾期利息存在的合法性提供了依據。利息和逾期利息都是可以約定的,而且是可以同時得到法律支持的。原因在于,二者的性質不同。利息是借款活動所產生出來的孳息、收益,產生于借款期間。而逾期利息則產生于借款到期之后,貸款人沒有按照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情形,所以它是一種罰則,從性質上講,是一種違約金的形式。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除了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外,還可以要求其支付違約金,根據這一規定,對于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請求當然可以支持。
二、利息和違約金可以共存
根據合同法分則的規定,利息是合法的,也可以約定,根據合同法總則第114條的規定,違約金是合法的,也是可以約定的。借款合同是合同法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之一,當然應該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從事,合同法總則和分則兩部分關于利息和違約金的約定也并無沖突,相互之間沒有排斥性,因此在借款合同中,可以約定借款期間的利息以及未按時歸還借款應該支付的違約金,當事人針對這兩點提起的訴訟請求,也應該得到支持。
三、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可以同時約定但是不能同時支持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約定逾期利息是合法的,約定違約金也是合法的,那就產生另一個問題,那就是在借款合同中,是否可以同時約定違約金和逾期利息,當事人同時提出關于逾期利息和違約金的訴訟請求的,能否得到支持?筆者認為,當事人可以同時約定違約金和逾期利息,但是違約金和逾期利息不能同時得到法律的支持,只能擇一。具體而言,逾期利息和違約金在性質上都是屬于對于當事人違約的一種懲罰方式,根據“特別法優于普通法”的原理,當特別法和普通法對于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適用特別法的規定,也就是說這兩者不能同時適用,只能擇其一。逾期利息是合同法分則的規定,是特別規定,而違約金是合同法總則的規定,屬于一般規定,根據意思自治的原則,當事人在合同之中對于只要不違法法律強制性規定的內容都可以進行約定,因此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既約定逾期利息又約定違約金的行為是法律允許的,但如果在訴訟中,當事人同時提出該兩項訴訟請求,因為兩者的性質相同,根據特別優于一般的原則,就不能同時予以支持,只能擇其一。
綜上,筆者認為,在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若當事人對利息、逾期利息和違約金提出請求的,利息的約定只要不超出國家規定的范圍即可以支持,如逾期利息和違約金都有約定的,應優先適用逾期利息的約定,如果沒有約定逾期利息,僅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條款合法有效,但是違約金的數額必須在合理的范圍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