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有關賠償請求人反映的國家賠償決定未得到有效執行的問題,湖南高院執行局、賠償委員會對全省法院近兩年來生效國家賠償決定的履行情況作了調查摸底。經調查,確有部分生效國家賠償決定未得到有效履行,一是賠償義務機關不依法履行賠償決定,二是財政部門逾期不支付賠償金。造成國家賠償執行難的成因主要有以下三點:(1)我國《國家賠償法》未賦予人民法院對不履國家賠償決定的強制執行權,對賠償義務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缺乏法律依據;(2)個別財政部門沒有按照修正的《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程序支付賠償金,仍然按照過去由賠償義務機關先行墊付后,再向財政部門申請核撥的方式。因現行財政實行轉移支付,賠償義務機關無法先行墊付。(3)因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國家賠償決定的執行監督部門,實踐中有的案件由賠償委員會監督執行,有的案件則移送執行部門。
針對部分國家賠償決定執行難的問題,湖南高院執行局、賠償委員會進行了認真研究,認為《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必須執行”)較為原則,對生效賠償決定由誰執行、如何執行、不履行的可采取什么措施等均未作進一步明確規定。針對實踐中存在的不履行賠償決定的情形,缺乏相應法律規范進行有效制約。湖南高院執行局、賠償委員會經共同研究認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及該法的立法精神,為保障生效國家賠償決定的履行,讓打贏官司的當事人合法權益及時得以實現,維護法律的尊嚴,對不履行賠償決定的賠償義務機關或財政部門,可以采取相應的執行措施。具體程序是:對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履行賠償決定的,先由上級法院賠償委員會監督履行,對賠償義務機關經督促仍不履行賠償委員會賠償決定的,移送作出生效賠償決定的人民法院執行局強制執行。
為解民憂,保障民權,規范國家賠償決定的執行,湖南高院賠償委員會、執行局結合湖南省法院國家賠償工作和執行工作實際,對國家賠償決定的執行,提出了以下指導意見:
1、對賠償義務機關逾期不履行賠償決定的,由法院賠償委員會向賠償義務機關發執行督辦函,責成賠償義務機關向本級預算財政部門提出支付申請。必要時,向賠償義務機關的同級或上一級政法委員會通報情況,加大對賠償義務機關履行賠償決定的監督。對經督辦仍不履行申請支付手續的,將案件移送法院執行部門。法院執行部門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采取執行措施。
2、對財政部門逾期不支付賠償金的,根據《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三)項的規定,由法院賠償委員會向其本級或上一級人民政府發司法建議函,建議對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處理、處分;向賠償義務機關的同級或上一級人大常委會通報情況,加大對財政部門逾期不支付賠償金的監督。必要時,法院執行部門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采取執行措施。
湖南高院緊緊圍繞“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目標,牢牢把握司法為民公正司法的主線,自覺踐行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從維護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目的出發進一步規范國家賠償執行工作,破解執行難問題,有力地促進了國家賠償工作的科學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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