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6次會議、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436次會議、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82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7〕16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六)》)的規定,現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作如下補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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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條文 │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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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4條第2款 │ 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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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5條之一 │ 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3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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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9條之一 │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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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1條 │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5條) │ (取消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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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2條之二 │ 虛假破產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6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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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3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取消公司、企業人員 │
│ (《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 │ 受賄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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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4條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取消對公司、企業 │
│ (《刑法修正案(六)》第8條) │ 人員行賄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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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9條之一 │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9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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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5條之一 │ 騙取貸款、票據承兌、金融票證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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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7條之一第1款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 (《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1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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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7條之一第2款 │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 (《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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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2條 │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條) │ (取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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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5條之一第1款 │ 背信運用受托財產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1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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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5條之一第2款 │ 違法運用資金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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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6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取消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 │ 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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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7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取消用賬外客戶資金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條) │ 非法拆借、發放貸款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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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8條 │違規出具金融票證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證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條) │ 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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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2條之一 │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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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3條第2款 │ 開設賭場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條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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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2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條) │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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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9條第2款 │ 過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施、軍事通信罪 │
│ (《刑法修正案(五)》第3條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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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9條之一 │ 枉法仲裁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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