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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刑法》確定罪名的補(bǔ)充規(guī)定(三)
2008-3-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刑法〉確定罪名的補(bǔ)充規(guī)定(三)》已于2007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ì)第1436次會(huì)議、2007年9月7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huì)第82次會(huì)議通過(guò),現(xiàn)予公布,自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刑法》確定罪名的補(bǔ)充規(guī)定(三)

(2007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huì)第1436次會(huì)議、2007年9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huì)第82次會(huì)議通過(guò) 法釋〔2007〕16號(hào))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刑法修正案(五)》(以下簡(jiǎn)稱《刑法修正案(五)》)、《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簡(jiǎn)稱《刑法修正案(六)》)的規(guī)定,現(xiàn)對(duì)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刑法〉確定罪名的規(guī)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適用刑法分則規(guī)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見(jiàn)》,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guó)刑法〉確定罪名的補(bǔ)充規(guī)定》作如下補(bǔ)充、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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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條文        │         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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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4條第2款       │      強(qiáng)令違章冒險(xiǎn)作業(yè)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條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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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5條之一        │   大型群眾性活動(dòng)重大安全事故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3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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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9條之一        │     不報(bào)、謊報(bào)安全事故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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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1條         │    違規(guī)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5條)    │   (取消提供虛假財(cái)會(huì)報(bào)告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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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2條之二        │        虛假破產(chǎn)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6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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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3條         │非國(guó)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取消公司、企業(yè)人員 │

│    (《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    │       受賄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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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4條         │對(duì)非國(guó)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取消對(duì)公司、企業(yè) │

│    (《刑法修正案(六)》第8條)    │      人員行賄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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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69條之一        │     背信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9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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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5條之一        │   騙取貸款、票據(jù)承兌、金融票證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0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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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7條之一第1款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

│   (《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1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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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77條之一第2款      │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

│   (《刑法修正案(五)》第1條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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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2條         │     操縱證券、期貨市場(chǎng)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1條)    │  (取消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jià)格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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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5條之一第1款      │      背信運(yùn)用受托財(cái)產(chǎn)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1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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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5條之一第2款      │       違法運(yùn)用資金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2條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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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6條         │違法發(fā)放貸款罪(取消違法向關(guān)系人發(fā)放貸款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條)    │        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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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7條         │吸收客戶資金不入賬罪(取消用賬外客戶資金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4條)    │    非法拆借、發(fā)放貸款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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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88條         │違規(guī)出具金融票證罪(取消非法出具金融票證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5條)    │        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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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62條之一        │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7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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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03條第2款       │        開設(shè)賭場(chǎng)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條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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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2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取消 │

│    (《刑法修正案(六)》第19條)    │  窩藏、轉(zhuǎn)移、收購(gòu)、銷售贓物罪罪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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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69條第2款       │ 過(guò)失損壞武器裝備、軍事設(shè)施、軍事通信罪 │

│   (《刑法修正案(五)》第3條第2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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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99條之一        │        枉法仲裁罪        │

│    (《刑法修正案(六)》第20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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