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班回家路上遭遇車禍死亡,仲裁支持了職工家屬的賠償請求,而單位和職工家屬以及仲裁委的糾紛卻由此展開……日前,濟南市商河法院審監庭調解一起工傷糾紛案,訴訟長達三年之久后,職工家屬最終成功獲賠。
劉先生是商河一家企業的職工,2007年6月17日早上8點多,剛下夜班的劉先生駕駛摩托車回家,但路上突發車禍,劉先生當時被撞成重傷,經搶救無效后死亡。就在一家人因此陷入困境時,有人提醒他們,在上下班途中車禍死亡的屬于工亡,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賠償。
當年8月1日,用人單位與劉先生的姐夫簽訂了一份和解協議,用人單位一次性給付劉先生家人55000元,雙方就死亡補助問題不再有任何爭議,不得以任何形式追究對方任何責任。用人單位也在事后交付了相應款項。但劉先生的父母對于這份協議并不滿意,并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了工傷認定,次年5月份,劉先生被認定為工傷。在2008年8月3日劉先生的父母向濟南市商河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該委員會于2008年12月30日下達裁決書。用人單位對此十分不滿,針對該裁決書向法院提起了訴訟。
采訪中辦案法官李鑫告訴記者,在法院庭審中,劉先生的父親說當初與單位簽訂和解協議時,雖然單位說有其的授權委托書,但該授權委托書并非其簽字按手印,所以并不同意該協議的內容。用人單位還認為,劉先生的父母并不屬于法定“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部分采納了用人單位的意見,但仍做出單位賠償工亡家屬的判決,只是具體數額重新進行了計算,部分減輕了用人單位的賠償責任。但對于這份判決,原被告雙方都提起了上訴。上級法院裁定撤銷一審法院判決,發回重審。
此時時間已經到了2010年,劉家父母失去了兒子,本來就已經是十分傷痛,可是3年來從勞動仲裁到一審、上訴、發回重審,不僅賠償沒有得到,付出的路費、代理費已過萬元。為此,經過李鑫法官多方努力,最終案件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劉先生父母工亡補助金、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共計款76000元,其他互不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