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安排員工到大邑上班,員工不同意,公司稱不再與他續簽勞動合同。員工提起勞動仲裁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昨日成都商報記者獲悉,經成都中院調解,該公司向員工一次性支付5000元。
2008年12月底,該公司安排杜某等人到大邑上班,杜某不同意。隨后,公司貼出公告,稱不再與杜某續簽勞動合同。杜某收到了該通知,且在合同期滿后也未再繼續工作。當月,他向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并支付相應的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等。2009年6月,該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該公司支付杜某經濟補償金、加班工資等共近1萬元。雙方均不服,分別向金牛法院提起訴訟。經成都中院調解,該公司向杜某支付5000元錢,雙方都自愿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