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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新規出臺

2011-1-1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日前印發《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明確。

  《意見》共十六條,針對近年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明確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的管轄,收集、調取證據的效力,如何認定侵犯著作權罪中“以營利為目的”等7個問題。國務院新聞辦1月11日舉行新聞發布會,對相關情況進行了介紹。

  網絡侵權 定罪量刑標準更明確

  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熊選國介紹,此次公布的《意見》的重點之一,是對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作出了明確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定,從非法經營數額、傳播他人作品數量、作品被點擊的次數、注冊會員人數等方面進一步明確。為有效保護知識產權,打擊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提供具體明確的法律依據。

  《意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制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500件(部)以上的;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5萬次以上的;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注冊會員達到1000人以上的;數額或數量雖未達到前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侵犯著作權,屬于“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以營利為目的” 認定更具體

  據熊選國介紹,關于侵犯著作權犯罪“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問題,《意見》根據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中,有些是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的特點,作了比較具體的規定,相較以往的一般性規定更加明確、具體。

  《意見》規定,關于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除銷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的;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間接收取費用的;以會員制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注冊費或其他費用的。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 認定更清晰

  關于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認定問題,《意見》指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一般應當依據著作權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著作權認證機構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權認證文書,或者證明出版者、復制發行者偽造、涂改授權許可文件或超出授權許可范圍的證據,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意見》指出,在涉案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證據確實難以一一取得,但有證據證明涉案復制品系非法出版、復制發行的,且出版者、復制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放棄權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或者著作權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的除外。

  《意見》同時對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發行及相關問題進行了認定。根據《意見》,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非法出版、復制、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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