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開朝等與被上訴人王家齋分家析產糾紛上訴案
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7)海南民二終字第40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開朝,漢族,1952年×月×日出生,住×××。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王詩會,漢族,1976年出生,住×××。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王詩明,漢族,1978年出生,住×××。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王詩書,漢族,1981年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吳玉坤,瓊海市中心法律事務所主任。系上述四位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家齋,1954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代理人王裕球,漢族,1962年出生,住×××。
上訴人王開朝、王詩會、王詩明、王詩書與被上訴人王家齋因分家析產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2007)瓊海民一初字第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存在事實認定不清,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2007)瓊海民一初字第86號民事判決書;
二、發回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李 勇
審判員 梁振文
審判員 李秋蕓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 吳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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