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開朝等與被上訴人王家齋分家析產糾紛上訴案
2008-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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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開朝等與被上訴人王家齋分家析產糾紛上訴案
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書
(2007)海南民二終字第406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王開朝,漢族,1952年×月×日出生,住×××。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王詩會,漢族,1976年出生,住×××。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王詩明,漢族,1978年出生,住×××。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王詩書,漢族,1981年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吳玉坤,瓊海市中心法律事務所主任。系上述四位上訴人的委托代理人。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家齋,1954年×月×日出生,漢族,住×××。 委托代理人王裕球,漢族,1962年出生,住×××。 上訴人王開朝、王詩會、王詩明、王詩書與被上訴人王家齋因分家析產糾紛一案,不服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2007)瓊海民一初字第8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 本院認為,原審判決存在事實認定不清,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2007)瓊海民一初字第86號民事判決書; 二、發回海南省瓊海市人民法院重審。
審判長 李 勇 審判員 梁振文 審判員 李秋蕓 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員 吳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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