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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交警、檢察機關 誰來替他索賠?

2010-12-6
 

或者你讓市府辦給我們發個函,我們就按照市府辦的干。法律上也沒規定民政部門需要這么做,所以我們搞不清楚這么做究竟合法不合法。

———東莞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辦工作人員

今年中秋節前,大家都在想著吃月餅的時候,而廣東明冠律師事務所的執業律師邱平旺卻想著如何去跑東莞市民政局。

這次,邱平旺希望能夠說服東莞市民政部門,在中秋節前當一次原告,起訴自己的委托人鄧澤其,并向鄧澤其索要巨額賠償,憧憬著委托人鄧澤其能夠輕判,甚至能趕上吃口今年或者明年的中秋月餅。

但是邱平旺律師的愿想怕是要落空了。

因為他已經幾次致電東莞市民政局,均吃了閉門羹,民政部門回復邱平旺“法律上沒有這樣的先例”和“你應該去找別的部門”。雖然面對的可能是巨額賠償金,但民政部門仍不為所動,堅持拒絕成為這宗表面上看起來再平常不過的交通肇事案中的民事訴訟原告。至今,邱平旺律師的委托人,也就是年近39歲的深圳市平湖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司機鄧澤其,只能孤單地站上了交通肇事案的刑事訴訟被告席上。

“估計這筆賠償也有十萬之巨,要拿到這錢只需要往原告席上一坐就可以了,但是現在誰都不樂意要這筆錢”,邱平旺律師苦笑稱,“呵呵,真的很少見送錢上門沒人想要的……”

1

禍起

三車追尾撞死路人

一切都得從今年6月8日的那個下午說起。

6月8日15時許,深圳市平湖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司機鄧澤其,駕駛著一輛車牌為粵B80788的金龍大型普通客車,沿著平淡線從深圳市平湖區往龍崗區方向行駛。有著15年駕齡的鄧澤其已不是第一次在這條路上跑了,但他無法預料的是,當行駛至東莞市鳳崗鎮油甘埔合成補輪胎店路段時,出事了——— 他撞死了人。

由于鄧澤其在肇事后,一直被關押在東莞第二看守所里等待起訴宣判,所以南方都市報記者只能從東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鳳崗大隊出示的東公(交)認字【2010】第227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的描述,還原當時的慘狀。

“鄧澤其途經上述事故路段時,粵B-80788號大型普通客車與由胡晉銨所駕駛的粵B-603C 5號小型普通客車以及鄒良平所駕駛的粵B -568C8號輕型廂式貨車分別發生追尾碰撞,粵B-568C8號輕型廂式貨車在慣性的作用下車頭再碰撞路邊行人無名氏,由此造成行人無名氏當場死亡及三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除了這宗慘烈交通事故發生現場的陳述,最后,鳳崗交警認為“當事人鄧澤其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未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認定鄧澤其“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鄧澤其于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隨后,鄧澤其被東莞市公安局于8月9日向東莞市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昨日下午,南都記者再次致電邱平旺律師,得到的答復是“時間挺久的,至今都還沒判下去,鄧澤其還在看守所”。

2

吃驚

死者系無名智障兒?

這宗案子表面看起來,和邱平旺律師之前所代理的交通肇事案沒有太大的差別。但是,接下來因為死者的特殊身份,使邱平旺律師在為委托人奔走呼吁的過程中,卻充滿了坎坷。

事故中撞死的無名氏其實是一名兒童。在東莞市第三市區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中,這名死者被描述為“被害人無名氏(男,死亡時年約12歲,身份不詳)”,換句話說,現在誰都不知道這名兒童究竟是誰?

邱平旺律師針對死亡兒童的身份寫了辯護意見:“有關證人和這些案發前見過該無名氏小孩的人都證實,該小孩精神上不正常,應屬于智力障礙者,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4條規定: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道路上通行,應當由其監護人或監護人委托的人,或者對其負管理保護職責的人帶領。而該無名氏智障小孩在無人帶領的情況下,在有那么多車輛行駛的主干道上晃來晃去,這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因此,邱平旺律師認為,死者兒童的監護人等亦有責任,認為鄧澤其不應負事故全部責任。

盡管這樣,邱平旺還是做了兩手準備,如果法院認定鄧澤其有罪,那么他便希望爭取輕判。“如果我的委托人鄧澤其能夠對死者的死作出經濟賠償,那么希望法院能夠考慮對鄧澤其的量刑”,邱平旺律師告訴南都記者:“鄧澤其所駕駛的汽車已購買了全額保險,所以他愿意賠償,而且也應該賠得起”。

3

焦點

誰來替流浪兒索賠

要通過保險公司索賠,自然需要原告起訴被告鄧澤其。“但是死者是個流浪兒童,誰來為他的死索賠呢?”于是,便出現了前面邱平旺律師請求東莞民政部門當原告起訴鄧澤其的一幕。遺憾的是,在經歷了多次閉門羹后,邱平旺律師感到有心無力:“保險公司肯定不會自己乖乖掏錢出來賠,而東莞市民政局稱自己不能成為原告,那么究竟應該找誰來領這筆錢呢?”

邱平旺律師找東莞市民政局來做原告,也并非隨意為之。

“首先,死者是流浪兒童,在沒有找到監護人之前,民政部門有義務救助監管這個群體;其次,死者兒童的喪葬費用是民政部門從公帑中支出,所以賠償款索賠下來后,民政部門可以扣除當初從公帑中預支的喪葬費;最后,民政部門在這類案件中成為原告已有先例,據我所了解,在湖南長沙中院判決類似案件中,當地民政部門便充當了原告。”邱平旺律師告訴南都記者,自己是經過深思熟慮后,才將民政部門扛了出來。

對于自己可以成為原告接受巨額賠償,東莞市民政局仿佛有些不知所措。

今年9月,南都記者先后四次向東莞市民政局有關負責人咨詢此事,但都回復稱“并不知悉此事,亦從來沒有處理過相關事宜”,之后俱無下文。9月27日下午,南都記者再次前往東莞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辦轉交相關資料,并咨詢是否可以由民政局代位原告接受賠償,社會福利辦表示“會向上面領導征求意見,將盡快回復”。

其間,東莞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辦相關工作人員坦言,他們部門對自己可以代位死亡流浪兒童監護人充當原告索賠一事毫不知情,并且在其部門亦無先例。

4

死路

民政部門拒當原告

“或者你讓市府辦給我們發個函,我們就按照市府辦的干。”東莞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辦的工作人員解釋稱,他們的工作指引中并無為流浪兒童或無名氏死亡索賠的陳述,“法律上也沒規定民政部門需要這么做,所以我們搞不清楚這么做究竟合法不合法。”

民政社會福利辦方面亦承認,如果有無名尸需要喪葬處理,下屬的殯儀部門確實會負責,一不具名的工作人員告訴南都記者:“一些沒有人認領的尸體,往往就是殯儀館那邊燒掉,至于費用我們就從內部消化掉了”。

之所以認為民政部門最有資格成為索賠的原告,邱平旺律師認為無名氏的尸體處理需要花費公帑,“既然尸體處理使用了廣大納稅人的錢,那么一旦民政局得到了賠償,便可以名正言順地從中扣除這筆喪葬費用。這不但解決了索賠的初衷問題,而且也避免浪費納稅人的錢”。

同時,邱平旺律師還向南都記者坦承,作為服務性的政府部門,一旦索賠成功,賠償款可由民政部門代為保管,如果過了追訴期限,無名氏的監護人仍沒出現,那么民政部門便可將款項充公并用于公益事業。

持類似意見的還有廣東大洲律師事務所的潘秋波律師。潘秋波律師認為,盡管法律上沒有明確指由民政局來做原告索賠,“但是曾經有司法解釋指出,類似情況可由公益性救助性的機構來接受賠償,比如官方社會福利機構等,這不但可以解決索賠問題,還有益于社會”。

可惜,東莞市民政局社會福利辦方面堅持自己并無成為原告索賠的義務,而且從未接觸過類似事情,并且建議南都記者:“這是交通事故,你們最好去找交警部門來處理”。

5

糾結

沒有原告錢沒法賠

對于東莞市交警部門而言,這種事情倒很常見。東莞市交警支隊法制科張姓科長回應南都記者,關于這種無名氏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款的去向,有無原告對交警而言都不是問題。

據悉,《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在這個救助基金還沒有成立運作之前,如果肇事者愿意給受害者賠償的話,按規定,將這筆賠償金按居民標準暫時存入交警支隊負責的“提保候審專用賬號”里面,等社會救助基金成立后,再將賠償金轉入社會救助基金賬號。直到有人出來認領這筆錢,否則這筆錢將作為社會救助基金的一部分對社會上需要幫助的人給予支助。張科長透露:“以往的無名氏案件賠償金都是這樣判定的”。

但是矛盾不在賠償金放哪里這么簡單,而是沒有人當原告,這錢沒法讓保險公司付。

事實上,這里面的矛盾亦并非如表面上的無人關注。據東莞市交警支隊內部知情人透露,就無名氏死亡索賠相關事宜,支隊方面曾經多次與東莞市民政等相關部門接觸協商過,這位知情人士直言:“但種種原因導致沒有最終的結果,民政部門亦未必想扛這些麻煩事!

既然官方相關部門都推開來了,保險公司方面更是樂見太平。南都記者向肇事車輛承保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咨詢,同時發去采訪提綱,但對方電話客服人員稱不清楚情況,并讓記者聯系公司法務部。隨后,法務部工作人員表示不作評論,只回應“一切以法院判決為準”。

幾個月過去了,鄧澤其仍然呆在看守所里,面對著即將降臨的判決,他真希望被撞死的無名氏孩子親屬能突然出現,把賠償順利地賠出去,自己的量刑或許也會輕些。但是,這僅僅是希望而已。

速覽

●事件

今年6月8日15時許,深圳市平湖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司機鄧澤其,駕駛著一輛金龍大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東莞市鳳崗鎮油甘埔合成補輪胎店路段時,與由胡晉銨所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以及鄒良平所駕駛的輕型廂式貨車發生追尾。當時輕型廂式貨車在慣性的作用下車頭再碰撞路邊一行人,由此造成該行人當場死亡及三車輛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

●死者

事故中撞死的是一名兒童,年約12歲,身份不詳。邱平旺律師在辯護意見中稱:該小孩精神上不正常,應屬于智力障礙者。

●案情

數月過去了,司機鄧澤其仍呆在看守所里。其辯護律師想說服東莞市民政局當該案原告向鄧澤其索賠,但遭拒。

睇睇先例

桐廬民政局

為流浪漢索賠轟動一時

2005年10月,在浙江桐廬縣境內的省道上,司機姚某駕駛一輛輕型貨車撞死一名男性路人,交警部門認定姚某負全責,但是死亡男子的身份卻一直無法查明。

2006年9月,桐廬縣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對姚某提起公訴。引人注目的是,桐廬縣民政局作為附帶民事原告人的身份出現在法庭上,為無名氏索賠33萬余元。

桐廬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浙江省實施該法有關規定,法院一審判決:桐廬縣民政局獲賠民事賠償33.8萬余元。但是,桐廬民政局的勝訴與別不同,桐廬縣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宋科長一語點破:“我們有地方法規這個‘尚方寶劍’”。據悉,當年3月底,浙江省人大通過了《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其中第61條規定了相關的訴訟主體和相關權利義務。

臨沂交警

代收無名死者賠償惹爭議

2007年3月11日,楊化志駕駛公司大客車途經山東臨沂河東區重溝鎮新集子加油站附近時,將一男性路人撞死,警方經過多方調查終無法確認死者身份,隨后作“無名氏”處理,責任對半分。

2008年楊化志為了取回肇事客車,根據交警責任認定,湊足87000元賠償款交給了臨沂交警,交警大隊為他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經濟賠償憑證”。隨后,楊化志向其客車承保的永安保險公司索賠,但永安保險公司決定不予理賠,認為根據規定,未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不得將賠款支付他人,保險公司無權將賠償款支付給交警和肇事司機。

之后,楊化志所在公司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2008年8月15日、2009年2月4日,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先后兩次開庭審理了此案,但至今紛擾未平。

專家拍案

法律有空白

檢察機關更應有所作為

針對該案,南都記者采訪了北京師范大學珠海分校法律與行政學院副院長、珠海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員譚桂珍教授。譚桂珍教授認為該案件法律上存在空白。

不能指責民政部門不作為

南方都市報:為什么民政部門可以代位索賠?

譚桂珍:事實上,關于無名氏遭遇交通事故應該由誰代位索賠的爭議,由來已久。鄧澤其案子從法理學的角度來講,流浪兒童如果被發現在社會上流浪的話,是應該移交到民政部門去接受監護救助、看護。

當然,就這個案子而言,事實上東莞市民政局沒有構成監護人主體。但是,從法理上討論,民政部門作為提起民事賠償的原告也是沒問題的。但往往很多機構不愿意這么做,因為會增加工作負擔和相關的權利義務。

南方都市報:民政部門不做原告是不作為嗎?

譚桂珍:我認為東莞市民政部門不能被指責不作為,首先是因為民政部門的這種作為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所以說東莞市民政局不做原告也是事出有因。

至于為什么法律上不明文規定這種情況應該由誰來代位原告索賠呢?我認為當地檢察機關的代位權更有依據。因為法理上賦予了檢察機關包括公訴、指定民事主體,甚至抗訴維權的權利義務,這也在法律上是有依據的,盡管它沒有明確指向具體的事件。我認為比起民政局,當地檢察機關更加合適去代位或者指定代位原告。

法律沒要求哪個部門負責

南方都市報:是否會存在指定不同代位原告?

譚桂珍:案情中指定民事主體,一直以來在民法領域研究中,類似情況的主體總是缺位。不少研究者認為,像這樣流浪兒童交通事故死亡的情況,除了民政部門有代位可能之外,還有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交警部門。因為,交警也屬于公權力機關。

但是,當你去要求民政部門來做時,卻并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僅僅是我們根據法理學原則推導出來的。所以,我估計不用多久,國家就會通過司法解釋來指定機構。

可用三種方式解決該案

南方都市報:倫理道德是否允許民政局索賠?

譚桂珍:也許有人會質疑,這個流浪兒童生前沒有受到民政部門的救助,而民政部門卻在他遭遇不測之后因此索賠到一大筆錢,讓人感到很難接受。

實際上這是沒有辦法的辦法。民政部門無法主動去收容流浪兒童,因為這在某種程度上也是一種侵權。所以在沒有法律依據的前提下,為了合情合理,就只能采用這幾種方式:由民政、交警代位原告索賠,或者由檢察機關指定。

但是我認為其中檢察機關更應該有所作為,等到索賠成功后再積極尋找死者監護人,如果實在沒有找到,再將賠償上繳國庫或用于公益用途,比如福利院之類的專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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