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證據不足的實際情況,援助律師沒有走訴訟程序,而是給對方當事人進行法治宣傳、法律講解,最終達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11月14日,在山西省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律師的援助下,農民工白某終于要到了6萬元的工傷賠償款。
2010年9月20日,來自陽曲縣馬頭村的農民工白某滿面愁容來到工作站尋求幫助。律師任建功接待了他。原來,從2009年4月15日開始,白某經人介紹來到山西省某道路養護公司下屬的某石料廠從事機器修理工作。10月26日下午,白某在工作過程中從皮帶架上掉下來,后被工友送往太原市中心醫院救治。經診斷為右側血氣胸,創傷性濕肺,腰右側1-4橫突骨折。出院后,白某就工傷認定及賠償事宜多次找到該公司,但由于該公司不愿履行法律義務,一直未得到解決。由于石料廠管理不規范,白某沒有與石料廠簽訂勞動合同,該石料廠也沒有為白某辦理工傷保險。白某對該廠的具體情況也了解不多,僅僅知道該石料廠的實際經營管理人為范某,且該石料廠受某道路養護有限公司管理,卻并不知道該石料廠到底屬于哪個公司。通過對案情的深入了解,任律師意識到該案證據并不充分,訴訟風險較大。
任律師針對此種情況,先后兩次前往事發地調查取證,并幫助白某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立案。2010年10月27日,該案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開庭。庭審中,實際承包人范某與道路養護有限公司出示了實際承包人范某與某路橋公司的《承包合同》,試圖證明白某的實際工作單位為某路橋公司,不是某道路養護有限公司。任律師指出被申請人的這種欲規避責任的做法并不能使其最終逃脫法律責任。
經過任律師對該案法律關系的解析和對雙方利害關系的分析,被申請人及范某最終同意賠償。目前,白某拿到了對方6萬元的工傷賠償款。在白某拿到工傷賠償后,道路養護有限公司領導就工傷保險相關法律與任律師進行了深入的交流,任律師向其進行了詳細的講解。任律師指出為企業員工辦理工傷保險不僅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最佳方法。無論從法律還是從經濟角度上,企業都應為員工辦理工傷保險。道路養護有限公司領導表示了認同,并表示在以后的工作中要進一步加強工傷保險方面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