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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收費爭議訴訟

2010-3-18
 

 《中國高速公路》  伴隨著我國法治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因高速公路收費爭議引起的法律訴訟案件也呈逐年增多之勢。一方面,由于高速公路管理立法相對滯后,高速公路管理者的權利和義務得不到明確、規范;另一方面,廣大群眾對高速公路全封閉、全立交、分隔行駛、控制出入、汽車專用、繳費通行等許多與普通公路截然不同的使用和管理辦法不理解、不習慣,影響了當事雙方合法權益的有效保護。本文結合收費工作實踐,從法律層面就高速公路收費爭議作探討,并就高速公路收費爭議引起的訴訟風險與防范提出相應解決方案。

  收費爭議訴訟風險

  當前,涉及高速公路收費爭議極易引發訴訟風險的主要有三大類:

  高速不“高速”

  2005年4月4日,龐某駕車經京津塘高速公路到開津,行駛不久遇到堵車。事后,龐某以高速公路未能提供高速通行條件,仍被要求原價繳納通行費的做法涉嫌違約為由,將負責管理該路的華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還當日所繳議等,此類案件一般標的額小,法律關系明確,主要是由于車型判別、車載重量以及超時、無卡、U轉等特殊情況下發生的。

  相關法律思考

  隨著高速公路通車里程不斷增長,管理者與使用者之間的糾紛在所難免。但在收費問題上,社會上有一些因不了解情況造成的錯誤觀念在流行。就目前法律規定來說,按規定收費的行為不應被稱為霸王條款。

  經營管理中的法律關系

  依照《公路法》的有關規定,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具有雙重的法律地位。

  首先,它是公路的行政管理者,依法享有行政執法權!豆贩ā返诎藯l第三項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可以決定由公路管理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職責”;第六十九條規定“交通主管部門、公路管理機構依法對有關公路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其次,對于收費公路而言,經營管理者與使用者又是平等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受《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調整。公路收費不屬于行政規費,而屬于因使用者使用公路而獲得的對價。依照《公路法》,公路收費的目的是償還貸款、集資款,收費權受國務院規定的年限限制;公路收費權可以轉讓;收費標準由公路收費單位提出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準。因此,公路收費權帶有盈利目的,權利人能夠自由處分,能夠將其轉讓、質押,這些特征都是行政規費所不具備的。

  高速公路收費爭議的特征與經營管理者具有雙重法律地位相對應,運營管理中也存在兩類性質的法律糾紛,即行政法律關系和民事法律關系。

  我國高速公路的建設和管理與其他國家不盡相同,涉及的法律關系非常復雜,經營管理中涉及行政、民事法律關系。因此,簡單以民事法律關系來理解用路人與管理者的糾紛是不妥當的!妒召M公路管理條例》僅僅授予其收費權、廣告經營權、服務設施經營權,涉及這3個領域的問題是民事法律關系,但有關道路是否關閉、交通事故處理、通行速度管制、收費標準、非公路標志和埋設設施的審批等(包括衍生事項)是行政法律關系。

  收費爭議中造成用路人通行速度減慢的原因,多是由于發生道路維修、交通事故等實行了交通管制,顯然是屬于行政法律關系的范疇。用路人要服從公安交通管理機構管制,經營管理者也要服從。如果說損失,經營管理者的損失首當其沖。因此,雙方或者一方不服,都應當按行政程序提請法律救援,不能把行政法律關系用民事訴訟方法來嫁接,這顯然是程序法與實體法的錯位。

  當事人因車型判別、車載重量以及超時、無卡、U轉所爭議的是否減收或者少收通行費,同樣是涉及通行費收費標準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高速公路經營管理者既沒有權利少收,更沒有權利多收。

  “超齡”爭議因立法滯后而起

  目前我國公路建設的投資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政府利用貸款或向企業、個人有償集資建設的公路,俗稱政府還貸路;另一種是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或依照公路法的規定受讓政府還貸公路收費權的公路,俗稱經營性公路。

  依據2004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收費公路管理條例”規定,前者的收費期限不得超過15年;后者的收費期限不得超過25年;中西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營性公路收費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0年。在“超期”收費爭議中,往往把高速公路當作政府還貸公路來看待的。但事實是,對于經營性公路,《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不僅沒有做過“還清貸款,必須終止收費”的限制,還允許經營者在“收回投資”的同時獲取“合理回報”。

  另外一個不能忽略的問題是,《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于2004年11月1日開始施行,而爭議涉及的公路收費、公路經營權的轉讓、延長收費年限等現象均早于立法時間,雖然過去在公路收費權轉讓后批準的收費期限過長、將公路的收費起止期后延等現象在合理性上存在問題,但從當時的規定看,卻未必違法,如果用后來的立法,矯正已經進行了多年的、在合同約定期內的收費行為,將不可避免地損害受讓方的信賴利益。因立法的滯后而導致消費者與公路管理部門的糾紛,最后只能由政府協調解決,個人與運營管理單位都無能為力。而事實上,運營管理單位并未獲得政府協助,反而因“綠色通道”等免費政策加劇了經營壓力。

  關于U轉、無卡、超時等爭議

  從法律上講,當駕駛員開車駛入高速、拿到通行卡時,就與運營管理單位形成了合同關系。駕駛員繳通行費,管理單位提供符合標準的通行條件。通常,通行卡背面會對超時、U轉、無卡等引起的講這是一種格式條款,司乘人員駛上高速公路,即表示對這一條款的認同,經營管理單位已盡到提示義務。對此類爭議,一般適用違約責任,責任承擔在于判定雙方是否違反合同義務,如果沒有違約事項,經營管理單位對于U轉、無卡、超時加收相應款項不能認為霸王條款。

  同時,上述加收標準都是經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核準并公示的,當事人不能以不知情為由拒絕遵守;此類爭議同樣涉及通行費收費標準的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經營管理單位既沒有權利少收,更沒有權利多收。

  如何化干戈為玉帛

  完善高速公路管理立法

  法律環境對管理單位不利,管理者的責任被無限放大。我國公路立法特別是高速公路立法,不健全、不配套,遠未形成完整體系。同時,涉及高速公路經營管理的規定過于籠統,不清晰、不具體、缺乏操作性,經營管理單位對自身的權利義務不甚明確。此外,《收費公路管理條例》中除了規定管理單位享有依法收費的權利外,其他權利較少。這樣的結果是法律責任無法確定或者是偏向于保護弱者。在高速公路使用中,因行車、經營、收費、交通事故、水毀、塌方、損壞設施、設備、施工維護等而此起的民事、刑事、經營的糾紛案件是不可避免的,運營管理單位應加強與政府職能部門的溝通與聯系,努力爭取和影響立法,不斷完善高速公路立法,制定出能平衡和保護各方利益的良法,有效維護經營管理單位的合法權益。

  切實提高企業員工法律素質

  管理單位的法律意識不強,忽視細節,也讓某些當事人有機可乘。隨著法治進程的加快,群眾法治意識的加強,經營管理者將面臨更大的挑戰和壓力。公司的各種決定和舉措,都要通過個人行為來實施,尤其是在高速公路的運營管理中,例如收繳通行費、路政執法的工作都與行政行為相似或關聯。這就要求收費員、路政員等必須具有較強的法律素質。為了防范訴訟風險,應對員工進行切實有效的法制意識教育,做到全員懂法、全員守法,才能保證以公司法人資格所實行的各種行為合理、合法。

  完善監控系統、提高舉證能力

  提高舉證能力是運營管理單位免責或減責的有力手段。要充分認識到信息系統管理的重要性,及時公布道路的通行情況,滿足顧客的知情權。監控系統記錄下來的數據和資料可以作為法律證據,應改進監控系統、提升管理水平,使之成為更有力的管理工具。

  加大宣傳力度,提升文明服務

  收費站作為“收費還貸”的主要載體,按章收費,按理不應該與繳費者發生糾紛。但由于某些信口雌黃、不負責任的媒體炒作,例如《江蘇高速路收費員月薪八千交通廳領導“眼饞”》之類的假新聞,很大程度上誤導了公眾。處在風口浪尖上的收費站,往往“一不小心”就成了雙方沖突的“火藥桶”。即使收費站被圍堵、沖擊,收費員成為“出氣筒”甚至遭受人身傷害,也很難得到同情。一方面,進一步加大宣傳力度,及時引導、保持正面輿論導向,獲得司乘人員的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要積極提升文明服務水平,情系司乘,積極化解矛盾,維護窗口形象。

  高度重視行業法制工作

  運營管理單位普遍忽視公路法制建設,缺乏培植自身法律隊伍的熱情,導致請來的律師不懂路、懂路的專家不懂法。因此,運營管理單位既要加強培養既懂法又懂交通的“自己人”,又要聘請行業外的資深律師,前者業務素質高、協調能力強,后者訴訟經驗多、風險意識高,二者相輔相成,實現互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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