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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

2010-3-18
 

2008年4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正式發布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08年5月18日起施行,這是完善我國證券市場基礎性制度建設的又一重大舉措,標志著上市公司并購重組邁入了規范與發展并舉的新階段。
《辦法》旨在為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建立良好的法規和監管環境,通過完善交易決策和批準程序(獨立董事把關、并購重組委審核等)、增加股份支付等必要的并購工具、強化中介機構作用和責任等措施,鼓勵與支持并購重組創新,逐步形成以市場化的實質性重組為主、以產業整合為特征的戰略性并購重組新格局。
《辦法》實施后,所有擬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應當在第一時間(即在董事會作出重大資產重組決議后的次一工作日)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充分披露對投資者敏感的信息,確保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根據配套信息披露準則規定,重大資產重組預案需包括交易雙方基本情況、交易的背景和目的、交易方案、標的情況等,對于交易標的的相關財務情況,可以使用未經中介機構審核的數據。待相關數據經審核后,至遲應當與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同時公告發布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證監會相關負責人還表示,如果首次董事會前已完成相關工作且相關中介機構已出具意見,上市公司可直接編制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并與董事會決議同時公告。
     為防范關聯交易,辦法新規定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就重大資產重組是否構成關聯交易作出明確判斷,并作為董事會決議事項予以披露。如構成關聯交易,獨立董事可以另行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本次交易對上市公司非關聯股東的影響發表意見。
  辦法要求,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重大資產重組作出的決議中,除包括重組方式,交易的標的、對方、定價等事項,還應包括相關資產自定價基準日至交割日期間損益的歸屬、相關資產辦理權屬轉移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責任兩事項。
  辦法還引進了獨立財務顧問制度,要求財務顧問對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履行不少于一個會計年度的持續督導職責。獨立財務顧問應當結合上市公司當年和實施完畢后的第一個會計年度的年報,自年報披露之日起15日內,向派出機構報告交易資產的交付或者過戶、交易各方當事人承諾的履行、盈利預測的實現、各項業務的發展現狀和公司治理等情況。
  此外,針對現階段并購重組往往伴生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情況,新規章進一步加大了對違法違規行為的規制力度。辦法新設一章“重大資產重組的信息管理”,對相關各方在重組事項籌劃、決策過程中的信息公平披露、信息保密、信息澄清、信息記錄保存和申請停牌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進一步細化責任主體范圍。
同時《辦法》也加強了對上市公司和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如加強對資產評估和盈利預測的后續監管,規定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對相關資產的實現盈利與原報告的差異情況出具審計意見,規定交易對方或者特定對象應承諾對盈利預測的未實現部分進行補償。《辦法》與修訂后的《公司法》相銜接,將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的表決權比例由1/2以上修改為2/3以上,同時明確關聯股東須回避表決。此外,規定公司就重大重組事宜召開股東大會的,應提供網絡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以此強化股東自治,促進市場主體的自我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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