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為瀏陽市熊貓煙花有限公司生產的“盛放鳥巢”煙花侵犯了奧運主體育場“鳥巢”著作權,國家體育場有限責任公司將瀏陽市熊貓煙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瀏陽熊貓)及“盛放鳥巢”的監制商熊貓煙花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熊貓集團)、銷售商北京市熊貓煙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熊貓)訴至法院,索賠400萬元。今天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上午9點,原告國家體育場有限公司的兩位代理人抱著一箱煙花走進法庭,引來很多媒體記者拍照。原告代理人表示,這些煙花將作為證據提交給法庭。
據了解,原告于2003年12月17日依法成立,是與國家體育場有關所有知識產權(包括但不限于國家體育場建筑作品著作權)的合法所有人。
原告認為,熊貓集團的“盛放鳥巢”煙花是對國家體育場“鳥巢”的高度模仿,剽竊了原告的創作智慧,構成了對原告著作權的侵害。原告代理人還提出,對方將“鳥巢”形象制作成煙花,燃放、焚燒后的煙花對“鳥巢”的形象是極大的損害。
被告方代理律師則表示,“盛放鳥巢”煙花和國家體育場“鳥巢”的關系是“似是而非”,“猛一看像,但仔細看又不像了。”該代理律師表示。被告方還當庭表示,不存在對“鳥巢”的復制摹仿,即使“盛放鳥巢”的外包裝摹仿了國家體育場,也僅是對該建筑作品的合理使用,不構成侵權。
此案沒有當庭宣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