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谷某鎮王某以從事裝修裝飾為業。2007年6月,王某與平谷南獨樂河鎮劉某口頭約定,其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為劉某裝修房子。施工過程中,因王某的工程進度緩慢,劉某便不想讓王某繼續干下去,遂與王某算清工料款。當時由王某書寫了欠條,欠條上注明“欠王某裝修款捌百元整。”但該欠條的“捌百元”三字前面留有一段空隙,當時劉某也并未在意,可就是這個小小的空隙,把劉某拖入了一場巨額債權債務糾紛之中。
王某拿到欠條后,自作聰明地在“捌百元”前面加上了 “三萬零”三個字,欠款數額變成了“三萬零捌百元”。改完欠條后,王某持該欠條向劉某要賬,劉某當然予以拒絕。2008年1月,王某向平谷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判決劉某支付裝修款3.08萬元。劉某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后,情緒非常激動。承辦法官指出,其對欠條有異議可以提出鑒定申請。于是,劉某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該欠條是否一次性書寫及是否有添加內容進行鑒定。
承辦法官對此案非常重視,經過對案件的初步審理,發現原告王某提供的證據疑點頗多,其欠條上的數額有添加的跡象,于是委托某司法鑒定中心對該欠條的內容是否為一次性書寫,是否有添加內容進行鑒定。兩周后,鑒定結論出來了,欠條內容中的“三萬零”與其它字跡確實不是一次性書寫,而是后添加形成的。自作聰明的王某終于露出了馬腳,但辦案法官未動聲色,繼續審理案件。法官還發現王某采取同樣手段使另一人也陷入官司,方法如出一轍。
鑒于王某的行為已構成偽造證據,嚴重妨礙了民事案件的審理,因此,法庭庭審結束后,當場對王某采取了司法拘留措施,并處以罰款1000元,王某對其偽造證據行為付出了失去人身自由和經濟損失的代價,同時,通過這件事情也使劉某受到了教訓,表示再以后的經濟交往中,一定要加小心,防止再有此類事情出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