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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之夜的意外

2009-10-27
 
  2007年12月30日凌晨3點,新郎李震正沉浸在新婚之夜的甜蜜中,忽然接到一個電話,電話中傳來一個急促的聲音:“李震,不好了,孫濤的車著火了,快點過來!崩钫鹨宦犅曇艟椭朗桥笥淹踅ù騺淼碾娫,李震趕快給119打電話,并趕赴停車地點。

    到了以后發(fā)現車輛的火勢已經無法控制了,最后孫濤的奧拓車完全被燒毀了,李建心想,幸好人沒有出事。然而,接下來發(fā)生的一切,就完全出乎了李建的意料了,他與兩個朋友孫濤、王建因為這場火災走上了法庭。

    原來2007年12月29日是李震大喜的日子,朋友們都過來祝賀。孫濤也開著自己的奧拓小客車參加了李震的婚禮,當晚吃完婚宴離開時,孫濤對李震提議,能不能拿自己的奧拓與李震的吉利換著開幾天,李震表示同意,并將自己的吉利車交給孫濤開走。孫濤臨走時將自己的奧拓停放在李震家門外并將車鑰匙交給李震。

    夜里,經李震同意,王建拿到車鑰匙到奧拓車內開著暖氣睡覺。第二天凌晨3點,王建在車中睡覺時被嗆醒,發(fā)現奧拓車起火燃燒,驚恐的王建沒有立刻上去救火,而是趕緊通知了李震。李震報警后,消防部門出警將火熄滅,但是車輛已經嚴重燒損。2008年7月27日,消防部門出具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由于車輛燒損嚴重,未能找到證明起火原因的直接物證,且未發(fā)現電氣線路故障,火災原因無法判定。

    車輛被完全燒毀,幸好人沒有出事,但是火災造成的損失應該怎么承擔呢?3個朋友多次商議,也沒有商量出來一個結果。

    2008年8月11日,失去耐心的孫濤以王建、李震為被告向門頭溝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兩人賠償其車輛損失46110元。2008年11月11日,門頭溝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孫濤與李震交換車輛使用,李震表示同意,雙方相互交付車輛后,李震即對孫濤的奧托車負有保管責任。由于該車在李震保管期間燃燒致遭受損害,故李震應承擔因保管不善造成車輛損壞的賠償責任。而王建與孫濤之間不存在保管合同關系,其對孫濤車輛的損害后果亦沒有過錯,所以王建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一審判決李震因未盡到妥善保管車輛的義務賠償孫濤財產損失費33000元,王建不承擔責任。

    “車輛著火的時候王建在車里睡覺,怎么王建卻不承擔責任了”。2008年底,李震向門頭溝法院提交了對王建的起訴書,在起訴書中,李震稱王建是經自己同意到奧拓車內睡覺,兩人形成了借用合同關系。而王建在沒有駕駛資質的情況下,發(fā)動車輛并打開暖風,沒有盡到妥善保管的義務,對奧拓車的毀損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王建應當賠償自己的財產損失33000元。

    王建則覺得奧拓車起火燃燒與自己沒有關系,自己好不容易跑了出來,命差點都沒有了,不同意賠錢。 

    門頭溝法院經審理認為,李震與孫濤在互換車輛使用后,李震對孫濤的奧拓車在一定范圍內享有合法占有、使用和支配的權利。李震同意王建到奧拓車內睡覺,兩人形成了事實上的借用合同關系,故借用人王建享有使用奧拓車的權利,并負有妥善使用、管理的義務。王建沒有駕駛資質,于2007年12月29日23時許發(fā)動車輛,并打開車載空調后即進入車內睡覺休息,車載設備長時間處于未實時檢查、觀測的狀態(tài)。直至12月30日凌晨3時許王建被煙嗆醒,其沒有及時發(fā)現火情,也沒有及時進行初期撲救,違反了對借用物妥善管理的義務,故應當對車輛損毀承擔一定責任。

    2009年3月底,門頭溝法院一審判決王建給付李震人民幣9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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