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買方拖欠4萬元貨款,多次索要無果,高建春便偽造欠條和收據,企圖通過國家審判力量詐騙買方108萬,買方愕然面對這一從天而降的巨額債務。
首次交易獲利潤 二次交易引紛爭
2002年11月,冬季采暖季即將開始的時候,自河北廊坊來到北京經商的高建春經多方聯系,找到了時任北京某技術學校的校長張某,多次向其推銷鍋爐所用的清灰劑。后經過協商,校長張某同意購買清灰劑3噸,并約定每噸清灰劑售價1.2萬元,由高建春負責送貨,貨到付款。2002年11月28日,將清灰劑如約送到技術學校的高建春順利領到了3.6萬元貨款。
2003年1月20日晚7時許,賺到利潤的高建春再次給技術學校送來了10噸清灰劑,當時在學校里燒鍋爐的王某在聽到送貨人說“清灰劑是校長讓送來的”,便指示送貨人卸貨并在高建春出示的送貨單上“提貨人”一欄簽署了自己的名字。因當時學校正在放寒假,除部分值班人員外,其余教職工并未在校,故該10萬噸清灰劑的貨款并未即時結清。
隨后高建春多次向技術學校索要該筆貨款均被拒絕。技術學校認為,高建春在后一次送貨前并未和學校協商,學校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接收了10萬噸的清灰劑,高建春的行為屬于強賣,并以此為由拒絕支付12萬元的貨款。高建春雖多次索要,但一直遭到技術學校的拒絕。直至2006年12月,技術學校才先后兩次向高建春支付了貨款共8萬元,尚欠4萬元貨款未付。
巨額債務從天降 愕然買主急報案
2007年5月24日,技術學校接到了河北省某法院的傳票,被告知高建春已將技術學校訴至法院,案由為買賣合同糾紛,要求學校于2007年6月11日出庭應訴。技術學校遂聘請律師前往法院了解案情,法院向律師出示了高建春提供的起訴狀及4份證據。
起訴狀中,高建春訴稱,技術學校于2003年1月20日向其購買了清灰劑100噸,約定每噸1.2萬元,總貨款120萬元。后經高建春多次索要貨款,技術學校僅向其支付了貨款8萬元,尚欠其貨款112萬元。故請求法院判令技術學校向其支付所欠貨款112萬元。4份證據分別為:日期分別為2003年2月26日,2006年11月16日,2006年12月25日的收條各一張,以上3份收條均加蓋有技術學校的公章。另一份證據為日期為2003年1月20日的《送貨單》一張。
獲知該情況后,技術學校經查賬確定學校僅欠高建春貨款4萬元,故向公安局報案,稱高建春對該校存在詐騙行為,同時向河北的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要求該院將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法院進行審理。
2007年6月,法院裁定駁回技術學校對該案管轄權提出的異議。依據是高建春出具的2006年11月16日出具的欠條:“雙方約定11月底前付清,如逾期不能償還,由高建春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技術學校就上述裁定提起上訴被駁回。
虛假證據系詐騙 糊涂賣主終獲刑
與此同時,公安局接到技術學校報案后,進行立案偵查,并于同年11月,在北京市公安局信訪辦附近,將高建春抓獲,予以刑事拘留。經檢察院批準,高建春被逮捕。
經過訊問,高建春一直堅持2003年1月20日,其給技術學校送去的清灰劑為100噸,而非10噸。但技術學校的時任校長張某、收貨人王某均否認了高建春的說法,并提供了學校公章使用記錄、學校進出人員登記表、當天學校值班人員證言等多份證據,證明當天高建春送去的清灰劑為10噸。2007年9月,公安局向河北省某法院調取了高建春為支持其訴訟所提供的4份證據進行檢驗,同時函告法院將高建春訴技術學校合同糾紛一案中止審理。
2007年10月,物證檢驗報告認定,兩張欠條及一張收條均系同一人用同一只筆所寫,其上所蓋的技術學校公章不是一次性蓋印形成;送貨單上數量一欄記載的“100”字樣,其中“10”與第二個“0”字跡成分檢驗出差異。
2008年6月,公訴機關以涉嫌詐騙罪將高建春訴至密云法院。
同年9月,法院對高建春涉嫌詐騙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法院認為,高建春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使用變造、偽造的民事證據向人民法院一起民事訴訟為手段,企圖騙取技術學校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故判處高建春有期徒刑六年,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判決宣告后,高建春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裁定駁回高建春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