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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醉酒駕駛處罰新規引爭議 態度決定處罰輕重?

2009-10-23
 
深圳針對醉酒駕車者開始實行細化的統一裁量標準,配合執法的處3日行政拘留,拒絕執法的分別處5日、10日甚至15日的行政拘留,暴力抗法的將被累計處20日行政拘留。態度好不好決定處罰輕重?深圳此舉引來爭議。

  按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醉酒駕車的司機由公安交管部門“約束至酒醒并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駕駛證并罰款。由于對拘留、扣證時間和罰款數額等沒有細化標準,一些受罰司機常抱怨交警“處罰不統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局長劉鳳俊說,該局制定醉酒駕駛的統一裁量標準,正是為了規范執法,約束民警執法過程中判定、處罰的“自由裁量權”。  

支持者:

  細化標準是人性化執法

  深圳市交通警察局機動大隊大隊長馮新毅說,有了這個參考標準,交警執勤時就可以根據醉酒駕車者和執法現場的不同情況,“把握處罰尺度、減少執法的隨意性”。他認為,處罰的目的不在于拘留多少天,而在于讓醉酒駕駛者認識到行為的社會危害,這個參考標準體現了“人性化”執法。

  深圳一位杜姓出租司機表示,醉酒駕車司機對自己的錯誤有認識、積極配合處理,確實應該和拒絕認錯、拒不配合的相區別,不能是一個處罰標準,因為執法的目的是要警醒犯錯者、讓他們知錯即改。    

  反對者:

  根據態度是打折式執法

  要求“重典懲治”酒后駕駛的網民表示,對深圳的這個參考標準“難以理解”。他們認為對醉酒駕車者的“溫柔執法、執罰”是對違法行為的縱容,深圳交警無權對醉酒駕車者執法“打折”。

  一位駕車的女士則表示,執法既要講“人性”、也要講“公正”,輕罰醉酒駕車司機就是對遵守交通規則的司機不公。更有網上輿論認為,將醉酒駕車這一危害“不特定人群生命安全”的行為從輕處罰,增加了飲酒駕車者的僥幸心理,增大了違法風險。    

  決策者:

  態度好壞并非唯一標準

  昨天,深圳市交通警察局有關工作人員接受采訪時認為,媒體對醉酒駕車者“拘留時間按態度裁量”的說法“不準確”。他說,“態度”只是判定醉酒駕車處罰的因素之一,裁決處罰的最終依據必須是違法情節和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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